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3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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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
函
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所有关规定等,本所审核机构对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
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首轮问询问题。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电子零部件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产品包括新能源三电系统部件、车身电子控
制系统部件、汽车转向与制动系统部件,主要应用于新能源汽车
三电系统、智能驾驶、智能座舱等领域,项目达产后公司可实现
年产汽车电子产品 835 万只(套);(2)报告期内,公司新能
源三电系统的产线设备利用率分别为 21.08%、48.70%和 71.68%,
车身电子控制系统的产线设备利用率分别为 88.59%、90.19%、
电子精密关键部件技术改造项目”“合兴太仓年产 600 万套汽车电
子精密零部件技术改造项目”“合兴电子年产 5,060 万套精密电子
连接器技术改造项目”和“智能制造信息系统升级技术改造项目”,
其中“合兴股份年产 1,350 万套汽车电子精密关键部件技术改造
项目”未达到预期效益。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及前次
募投项目在技术路径、生产工艺、应用领域等方面的关系,是否
存在重复建设情形,在前次部分募投项目未达预期效益的情况下
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司主营业务及本次募投
项目是否符合相关国家产业政策;(2)公司是否具备实施本次
募投项目的核心技术及工艺,是否具备在该领域进行技术研发并
形成产品销售的能力;(3)列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前后公司产
能的变化情况,并结合公司产品技术先进性、细分市场竞争格局
及公司市占率、拟覆盖客户及在手订单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
增产能的合理性及产能消化措施。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本次募投新能源汽车电子零部
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 61,000.00 万元,拟生产新
能源三电系统部件、汽车转向与制动系统部件和车身电子控制系
统部件产品;(2)公司汽车电子产线的设备利用率相对较低,
系由于汽车电子以定制化产品为主,不同客户、不同型号的产品
均采用“专线生产”的方式,产线的通用性较弱。(3)本次募投
项目完全达产后预计内部收益率为 14.69%(税后)。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融资规模的具体构成及
测算依据,本次募投项目拟建设的各类部件产品的产线数量及对
应的主要客户情况,拟使用募集资金的具体构成;(2)结合现
有资金及资金安排情况、相关资金周转、利润留存及资金缺口测
算情况等,说明本次融资规模的合理性,非资本性支出占比是否
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3)结合现有业务情况,说明本次
募投项目效益测算主要产品单价、销量、毛利率等参数选择的合
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金额
分别为 110,524.57 万元、125,727.76 万元、133,023.89 万元,主
要包括汽车电子及消费电子领域收入,其中汽车电子领域主要包
括传统能源车动力总成、汽车转向与制动系统、车身电子控制系
统、新能源三电系统等业务;公司汽车转向与制动系统业务主要
应用于汽车智能驾驶领域,车身电子控制系统应用于智能座舱领
域;(2)2022 年末,传统能源车动力总成的产线设备利用率
备利用率相对较低;发行人新能源三电系统的产线设备利用率为
(3)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4.59%、32.99%、
为 25,205.72 万元、12,364.87 万元、23,894.32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汽车转向与制动系统、车身电
子控制系统应用于新能源汽车与燃油汽车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情
况,并结合各类产品的主要客户及下游终端客户情况,说明报告
期内相关业务收入波动的原因,并结合发行人目前的定点信及在
手订单情况,说明收入增长的持续性;(2)报告期内产线利用
率的选取口径,在专线生产的情况下,传统能源车动力总成、新
能源三电系统产线设备利用率较低的具体原因及对应主要客户,
各类产线是否存在技术水平落后、订单减少的情况,是否存在闲
置产线,相关产线固定资产减值计提是否充分;(3)结合发行
人新能源三电领域的主要客户情况、产线利用率及制造费用摊销
情况、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情况等,进一步说明相关产品毛利率
偏低的原因及后续变动趋势;(4)量化分析报告期各期经营活
动现金流量波动的原因,以及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与净利润的匹配
性。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1)发行人存货金额报告期内逐年增长,
分别为 29,240.34 万元、46,786.59 万元、53,574.24 万元,主要以
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为主,其中在产品主要系尚处于开发
阶段中的在制模具,公司周转材料主要包括客户付费产线的模具
等;(2)根据保荐工作报告, 2021 年,发行人模具工装实现
收入金额 8,342.89 万元,较 2020 年上升 3,411.49 万元;(3)报
告期内,发行人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为 11,715.84 万元、15,282.13
万元和 23,096.12 万元,公司在建工程金额持续增加,主要系产
线工装设备的新增投资规模较大,且该等定制化产线调试验收周
期较长,期末结存余额增加,此外自制工装设备整体的生产周期
通常为半年至一年,自制模具受下游客户需求变动影响生产周期
同样较长,2022 年度,公司产线工装设备新增计提减值准备。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各类别存货的具体构成及库
龄、订单覆盖、期后销售情况等,原材料与在产品金额 2021 年
增长较快的原因,并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2)报
告期内发行人模具的具体情况,包括模具生产及销售的主要业务
流程、各业务流程对应的模具金额及对应会计处理,相关模具金
额是否与产能变动情况相匹配;
(3)付费产线模具的具体含义、
用途、付费内容及对价,报告期内付费产线模具的数量占比,发
行人是否保留付费模具的所有权;(4)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建工
程中的待安装机器设备、产线工装设备的账龄、具体产品类型及
金额变动情况、原因,对于部分账龄较长的在建工程,说明具体
业务情况及未转固原因,是否存在未及时转固的情形;(5)报
告期内发行人对于在建工程计提减值准备的主要政策及计提情
况,结合主要在建工程的建设进度、对应产品及客户情况,说明
发行人相关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根据保荐工作报告:2023 年 1 月 16 日,公司与比博斯特(上
海)汽车电子有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约定公司以 2,000.00 万元
认购比博斯特新增的股权,占比 2.38%,该公司为智能底盘解决
方案供应商,主要产品类别包括智能制动、智能转向、域控制器
及一体化线控底盘等。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比博斯特(上海)汽车电子有限
公司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的关系及业务合作情况,
说明上述投资是否属于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
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未将其认定为财务性投资的依据是否充
分;(2)最近一期末公司是否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董
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情况。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
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 18 号》第 1 条的要求,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根据申报材料:(1)合兴集团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报告期
内发行人向其采购商品、接受劳务金额分别为 280.44 万元、
供劳务 160.17 万元; 2021 年向合兴集团采购固定资产 252.02
万元;(2)发行人报告期内向合兴电工存在提供劳务、销售商
品及实验费收入。
请发行人说明:(1)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合兴集团同时存在
采购和销售业务,接受并提供劳务,向合兴电工提供劳务、销售
商品及实验费收入的具体业务内容及原因,相关交易的必要性、
合理性、公允性。(2)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公司是否会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关联交易,是否构
成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
的要求,说明累计债券余额的计算口径,本次完成发行后累计债
券余额是否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 50%。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
意见。
请公司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免外,
应增加至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用增加
在募集说明书中;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以楷体加
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保荐机构对
公司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公司回复之后写明
“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
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主板 再融资 问询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05 月 1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