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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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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君禾泵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毛骁骁、钱航律师(以下统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及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验了所涉及的文件
和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
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
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君禾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经核查,上述会议
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表决方式、审议事项、出
席对象、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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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阿华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
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段,即 9:15-9:25,9:30-11:3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经核查,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10 日,在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享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包括:
根据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股凭证、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的查验,
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 4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7,271,156 股,占股
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5.1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非独立董事胡立波、独立董事周红文、监事郑建香因工作安排请假未出席会议。
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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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出现
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列明的审议事项
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和表决结果的统计数据。经合并统计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137,271,15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表决结果:137,271,15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表决结果:137,271,15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表决结果:137,271,15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表决结果:137,271,15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表决结果:137,271,15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1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 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0 股
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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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137,271,15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1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 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0 股
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案》
表决结果:137,271,15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表决结果:137,271,15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表决结果:137,271,15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1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 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0 股
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表决结果:137,271,15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1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 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0 股
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表决结果:137,271,15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表决结果:137,271,15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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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1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 股反对,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0 股
弃权,占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
表决结果:137,271,15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
经核查,上述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决议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及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本所加盖公章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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