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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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
所接受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
的聘请,指派律师现场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经
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拓展区玉兰大道 66 号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的
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
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东大会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
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审议事项;有权出席会议的
人员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依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 14 点 00 分起在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拓展区玉兰大道 66
号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披露内容一致。
同时,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3 年 5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即 2023 年 5 月 17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及召开时间、地点、内容,
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
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等事项。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以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和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提供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有 10 名,代表股份
股东共 6 名,代表股份 66,646,482 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777%;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4 名,代表股份 7,154,940 股,占本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61%。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
书,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合法资格。
经验证,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照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的统计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
议程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事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
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 14 个议案,具体表决结果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73,798,8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73,798,8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73,798,8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73,798,8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73,795,7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73,798,8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73,798,8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73,798,8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关联股东王金诚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72,364,6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关联股东许大红、黄慧丽、丁红霞、陈万翠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 16,494,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同意 73,798,8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64%;反对 2,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
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而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73,798,8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报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3,798,8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73,798,8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该议案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14 项议案,以
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
果,前述 14 项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临时提案情况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未出现临时提案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