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铁塔: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5-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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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23-025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交易日2023年5月17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青岛胶州市广州北路31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名,代表有
表决权公司股份738,031,3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324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1”
审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中
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
份4,034,8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24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公司股份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公司股份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山东国曜琴
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
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7,810,2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0%;
反对 1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9%;弃权 111,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1%;该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13,8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4.5204%;反对 11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262%;弃
权 1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7,810,2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0%;
反对 1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9%;弃权 111,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1%;该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13,8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4.5204%;反对 11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262%;弃
权 1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7,810,2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0%;
反对 1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9%;弃权 111,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1%;该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13,8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4.5204%;反对 11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262%;弃
权 1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7,810,2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00%;
反对 1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9%;弃权 111,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1%;该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13,8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4.5204%;反对 11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262%;弃
权 1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7,921,3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1%;
反对 1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24,9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7.2738%;反对 11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262%;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7,782,6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3%;
反对 13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86%;弃权 111,1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1%;该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86,2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3.8364%;反对 13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102%;弃
权 1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7,913,6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1%;
反对 87,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8%;弃权 30,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2%;该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17,2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7.0830%;反对 8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561%;弃权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7,890,6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9%;
反对 1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9%;弃权 30,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2%;该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94,2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6.5130%;反对 11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262%;弃
权 3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6,609,0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73%;
反对 1,422,2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27%;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61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4.7513%;反对 1,422,2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2487%;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6,578,3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031%;
反对 1,452,9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69%;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58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63.9905%;反对 1,452,9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009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737,890,6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9%;
反对 11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9%;弃权 30,7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2%;该议案获得通
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894,2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6.5130%;反对 11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7262%;弃
权 3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作述职报告。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
文详见 2023 年 4 月 20 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相关公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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