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沧州明珠
股票代码:002108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新华西路 13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姓名:于立辉
住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中路****
通讯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中路****
姓名:赵明
住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
通讯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
股份变动性质:大宗交易减持、转融通出借、一致行动人增持、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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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
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编写本报
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沧州明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沧州明珠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
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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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9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6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17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8
第八节 备查文件…………………………………………………………19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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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义
本持股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沧州明珠、公司、本公司 指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塑集团、
指 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
一致行动人 指 于立辉先生、赵明先生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沧州明珠塑料
本次权益变动 指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总股本比例发生变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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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东塑集团,实际控制人为于桂亭先生。于立辉先生为东塑
集团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实际控制人于桂亭先生的儿子;赵明先生为东塑集
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公司董事赵如奇先生的儿子,因此于立辉先生、赵明先
生为公司控股股东东塑集团一致行动人。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名称: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233780319
(3)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4)法定代表人:赵如奇
(5)住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新华西路 13 号
(6)注册资本:10,887万元
(7)成立日期:1998年03月06日
(8)经营期限:长期
(9)经营范围: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木材、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
险品)、家具的批发、零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
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
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房屋租赁;仓储服务。
(下列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烟酒(限零售);餐饮、住宿、文化娱乐、美容美
发、洗浴洗衣服务;花卉、食品饮料的批发、零售;物业服务;会议服务;餐饮
设备租赁;酒店管理;停车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于桂亭持股比例为5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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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取得其
序 性 在东塑集团 长期居 在沧州明珠
姓名 身份证号 国籍 他国家或地
号 别 任职情况 住地 任职情况
区居留权
总经理
姓名 于立辉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30903197*********
住所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中路***
通讯地址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中路***
在上市公司任职 在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沧州明珠隔膜科技有限公司任董事
是否取得其它国家
否
或地区居留权
姓名 赵明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130903198*********
住所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
通讯地址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
在上市公司任职 无
是否取得其它国家
否
或地区居留权
二、东塑集团第一大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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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取得其他国
姓名 性别 国籍 长期居住地 持股比例
家或地区居留权
于桂亭 男 中国 沧州 55.83% 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其他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在
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以上的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结构图
于桂亭等 70 名自然人
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于立辉 赵明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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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东塑集团大宗
交易减持、转融通出借、协议转让、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
务人持股比例变动累计达到 6.90%。
二、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明确计划在未来 12 个
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但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
内减持或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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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截止 2022 年 8 月 10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 计将持有公司股票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如下:
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权益变动完成后持有股份
(2022 年 8 月 10 日)
股东姓名 股份性质 占本次发
占当时总
股数(股) 股数(股) 行后总股
股本比例
本比例(%)
持有股份 422,586,045 25.26% 307,112,903 18.36%
东塑集团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422,586,045 25.26% 307,112,903 18.36%
有限售条件股份 0.00 0.00% 0.00 0.00%
持有股份 11,847,222 0.71% 11,847,622 0.71%
于立辉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1,847,222 0.71% 11,847,622 0.71%
有限售条件股份 0.00 0.00% 0.00 0.00%
持有股份 388,100 0.02% 388,100 0.02%
赵明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388,100 0.02% 388,100 0.02%
有限售条件股份 0.00 0.00% 0.00 0.00%
东塑集团及 合计持有股份 434,821,367 26.00% 319,348,625 19.09%
其一致行动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434,821,367 26.00% 319,348,625 19.09%
人于立辉、
赵明 有限售条件股份 0.00 0.00% 0.00 0.00%
注:表中比例计算保留小数点后 2 位,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东塑集团该持股数量不包含东塑集团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出借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 680 万股股
份,该部分出借股份出借期间不登记在东塑集团名下,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益变动报告书》,公司新增股份 254,773,567 股于 2022 年 08 月 10 日上市,公
司的总股本由 1,417,924,199 股增加至 1,672,697,766 股。东塑集团及其一致
行动人持股 数量 不变, 持股 比例 被动 稀释, 合计 持股 比例 由 30.67%下 降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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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分别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1,109.8242 万股、100 万股(受让
方为公司董事)及 680 万股,合计减持股数 1,889.824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司总股本的 24.1339%。2022 年 12 月 1 日,东塑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 680 万股无
限售条件股票出借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 0.4065%,出
借期间为 2022 年 12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1 日。上述出借股份出借期间不登记
在东塑集团名下,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在完成大宗交易减持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后,东塑集团持有公司股份为
万股(其中 30 万股受让方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繁联先生),占公司
总股本的 0.3671%。本次大宗交易减持后,东塑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390,747,8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3603%。(东塑集团该持股数量不包含东塑集团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出借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 680 万股股份,该部分出借股
份出借期间不登记在东塑集团名下,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股,增持后于立辉持有公司股份 11,847,622 股,持股比例为 0.71%。至此,东
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于立辉、赵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02,983,525 股,持股比
例为 24.09%。
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83,634,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00%。本次协议转让完
成后,东塑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307,112,9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3603%。至
此,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于立辉、赵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19,348,625 股,
持股比例为 19.0918%。 (东塑集团该持股数量不包含东塑集团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出借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 680 万股股份,该部分出借股份出借期间
不登记在东塑集团名下,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三、
《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 10 -
资基金(受让方)与东塑集团(转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其主要内容
如下:
(一)交易双方
转让方: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代表君悦日新 1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
(二)标的股份
转让方东塑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 83,634,9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本的 5%)及该等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
(三)转让价款
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的标的股份为上市公司 83,634,9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转让价格为【4.11】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
【343,739,439.00】元(大写:人民币叁亿肆仟叁佰柒拾叁万玖仟肆佰叁拾玖元)。
转让方保证标的股份在交割前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权利限制。
双方于此确认,股份转让价款系转让方出让标的股份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的全部对价,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约定,否则股份转让价款
不再因本协议签署后标的股份市场价格变化而进行调整。
本协议签署后标的股份交割前,如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
价应同时根据深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四)转让价款支付
双方同意,在转让方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受让方应按照
如下进度和方式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第一期转让价款【103,121,831.7】元: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
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103,121,831.7】元(大写:人民
币壹亿零叁佰壹拾贰万壹仟捌佰叁拾壹元柒角)。
(2)第二期转让价款【240,617,607.3】元:双方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
理完成标的股份交割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第二期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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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240,617,607.3】元(大写:人民币贰亿肆仟零陆拾壹万柒仟陆佰零柒元
叁角 )。
转让方确认并同意,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第 4.1 条的规定向转让方指定的收款
账户支付完毕转让价款,即应视为受让方已履行完毕其就本次股份转让所负有的
转让价款支付义务。
转让方保证,本协议项下的转让价款用于偿还债务、公司经营流动资金等。
(五)标的股份转让操作流程
事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次股份转让事宜共同向深交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查申请,双方应根据
深交所的规定配合提供全部资料。
共同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应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的规定配合提供全部资料。转让方应确保在深交所出具合规性确认意见后的
【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股份交割,受让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标的股份交割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
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并且转让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
何处置权、收益权、担保物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促成受让方的一名指定人员为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转
让方及其推荐的董事应分别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六)双方陈述与保证
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
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双方保证其签署并履行本
协议已取得内部有权机构的同意和授权,符合其公司章程或其他适用文件的规
定。
- 12 -
法规规定的受让标的股份的资格。
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冻结及其他形式或性质的担保或权利负担,亦不存在任何争议,并免受第三者追
索;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约定或双方另行约定外,转让方不得就其所持标的
股份的转让、托管、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的设定事宜与任何第三方进行协商或签
署任何文件,亦不得开展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冲突的任何行为。
将根据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及其他业务开展情况,在上市公司业务和资本运作方面
提供协助,转让方将积极配合。
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允地反映了相关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
及经营成果。
(七)违约责任
或义务,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并根据守
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和/或采取补救措施。
个工作日内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意见的,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以及其他交易
文件(如有),要求转让方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并要求转让方按照标
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10%支付违约金;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未能在本协
议签署后【45】个工作日内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意见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
议以及其他交易文件(如有),并要求受让方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10%
支付违约金,但应向受让方返还已付转让价款。
的股份交割的,每逾期一日,转让方应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
受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以及其他交易文件
(如有),要求转让方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并要求转让方按照标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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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10%支付违约金。
本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如有)的约定、承诺或义务致使标的股份的全部或部分
未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交割至受让方名下的,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以及其他交
易文件(如适用)
,要求转让方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并要求转让方按
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10%支付违约金。
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总
额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以
及其他交易文件(如有),并要求受让方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10%支付
违约金,转让方向受让方返还已付转让价款,但因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审核不通过
的原因除外。
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其他约定、承诺或义务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
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10%的违约金。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其实际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八)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后生效。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之外,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应经双方事先
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后方可生效。
列任一情形时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终止;
(2)受让方或转让方根据本协议第九条的规定解除本协议;
(3)非因双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在本协议签署后【45】个工作日内无法取
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意见的,任一方有权选择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
约赔偿责任,转让方应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无息返还已
付转让价款;
(4)受让方或转让方根据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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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持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本
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东塑集团持有沧州明珠股份 307,112,903 股(东塑集团该持
股数量不包含东塑集团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出借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
生转移),其中因办理股票质押股份业务冻结股份数量为 293,000,0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 1,672,697,766 股的 11.06%。除上述情况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或查封等权利受限情况。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相关情况
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情形。
方具备受让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股份锁定承诺。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
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
形。
七、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手续。除此之外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须经
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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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权益变动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有通过
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沧州明珠股票,具体内容如下:
日分别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1,109.8242 万股、100 万股(受让
方为公司董事)及 680 万股,合计减持股数 1,889.824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司总股本的 24.1339%。
出借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 0.4065%,出借期间为 2022
年 12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1 日。上述出借股份出借期间不登记在东塑集团名下,
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在完成大宗交易减持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后,东塑集团
持有公司股份为 396,887,8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7274%。
万股(其中 30 万股受让方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繁联先生),占公司
总股本的 0.3671%。本次大宗交易减持后,东塑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390,747,8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3.3603%。(东塑集团该持股数量不包含东塑集团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出借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 680 万股股份,该部分出借股
份出借期间不登记在东塑集团名下,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股,增持后于立辉持有公司股份 11,847,622 股,持股比例为 0.71%。至此,东
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于立辉、赵明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02,983,525 股,持股比
例为 24.091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在权益变动发生之日起
前六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沧州明珠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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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
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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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及其附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______
赵如奇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之一: ________________
于立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之二: ________________
赵明
签署日期:2023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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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明文件;
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供投资者查阅。投资
者也可以在巨潮信息网(www.cninfo.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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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河北省沧州市
股票简称 沧州明珠 股票代码 002108
沧州市运河区新华西路 13
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 号、沧州市运 河区解放中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司、于立辉、赵明
地、住址 路、沧州市运 河区解放西
路、
增加□
拥有权益的股份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不 变 ,但 持 股 人 发 生 变 化 □
数量变化
信息披 露义务 人是 否为 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是否 为
是√ 否□ 是□ 否√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权 益 变 动 方 式( 可 多 选 ) 继 承 □ 赠与□
其 他 √(东 塑 集 团 于2 022 年1 2月1日 出 借 给 中 国 证 券 金 融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80 万 股 股
份,该部分出借股份出借期间不登记在东塑集团名下,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 1)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河 北 沧 州 东 塑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信息披 露义务 人披 露前
持 股 数 量 : 422,586,045
拥有权 益的股 份数 量及
持 股 比 例 : 2 5 . 2 6%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 2)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一 致 行 动 人 于 立 辉 ;
股 票 种 类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持 股 数 量 : 11,847,222; 持 股 比 例 : 0.71%
( 3)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一 致 行 动 人 赵 明 ;
- 20 -
股 票 种 类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持 股 数 量 : 388,100; 持 股 比 例 : 0.02%.
( 1)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东 塑 集 团 ;
股 票 种 类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持 股 数 量 : 307,112,903; 变 动 比 例 : - 6.90%
本次权 益变动 后, 信息 ( 2)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一 致 行 动 人 于 立 辉 ;
披露义 务人及 其一 致行
股 票 种 类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持 股 数 量 : 11,847,622; 变 动 比 例 : 0.00 %
动人拥 有权益 的股 份数
( 3)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一 致 行 动 人 赵 明 ;
量及变动比例
股 票 种 类 :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持 股 数 量 : 388,100; 变 动 比 例 : 0 .00%
综上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
股份变动数量合计:115,472,742股;持股比例变动合计:减少6.90%。
在上市 公司中 拥有 权益
时间:权益变动期间:2022 年 8 月 10 日至 2023 年 5 月 16 日
的股份 变动的 时间 及方
方式:大宗交易减持、转融通出借、集中竞价增持、协议转让减持
式
是否已 充分披 露资 金来
是√ 否□ 其他□
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事项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均已披露。)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及 其一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确定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减少
致行动 人是否 拟于 未来 其在沧州明珠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 露义务 人及 其一
致行动人 在此前6个月
是√ 否□
是否在 二级市 场买 卖该
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 东或实 际控 制人
减持时 是否存 在侵 害上
不适用
市公司 和股东 权益 的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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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 东或实 际控 制人
减持时 是否存 在未 清偿
其对公 司的负 债, 未解
除公司 为其负 债提 供的
担保, 或者损 害公 司利
不适用
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 益变动 是否 需取
是□ 否√
得批准
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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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______
赵如奇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之一: ________________
于立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之二: ________________
赵明
签署日期: 2023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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