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产中大: 物产中大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5-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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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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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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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物产中大”)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
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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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了《物产中大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其中,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00 时在公司三楼会议
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6 日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362,349,51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4746 %,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均为
截至 2023 年 5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2,213,734,61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42.613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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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机构的数据显示,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17 人,代表股份 148,614,9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60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49,621,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802%。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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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359,532,7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807%;反对 45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359,532,7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807%;反对 45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359,532,7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807%;反对 45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359,532,7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807%;反对 45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360,111,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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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99.9052%;反对 588,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7,38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040%;反对 588,3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31%;弃权 1,650,0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29%。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358,402,8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329%;反对 1,543,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5,675,2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622%;反对 1,543,9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18%;弃权 2,402,745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60%。
  本议案已获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知名成熟发行人标准公开发行 2023 年公司债券条件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57,474,4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936%;反对 3,127,8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357,474,4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936%;反对 3,127,8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已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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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开发行 2023 年公司债券
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57,474,4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936%;反对 3,127,8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238,544,6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4.7592%;反对 122,057,54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1667%;弃权 1,74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817,0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548%;反对 122,057,541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773%;弃权 1,747,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79%。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264,038,96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5.8384%;反对 96,563,2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0875%;弃权 1,74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51,311,35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940%;反对 96,563,249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5381%;弃权 1,747,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79%。
   本议案已获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359,727,7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890%;反对 874,5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7,000,0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477%;反对 874,501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4%;弃权 1,747,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79%。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359,727,7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890%;反对 874,5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7,000,0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477%;反对 874,501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4%;弃权 1,747,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79%。
  本议案已获通过。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60,299,7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32%;反对 30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7,57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00%;反对 302,5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1%;弃权 1,747,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79%。
  本议案已获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2,360,149,7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68%;反对 45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7,42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97%;反对 452,5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4%;弃权 1,747,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79%。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360,149,7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068%;反对 45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7,422,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97 %;反对 452,5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24%;弃权 1,747,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79%。
   本议案已获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346,962,1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3486%;反对 884,0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已获通过。
   上述议案中,议案 10、14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 5、6、10、11、12、13、14、
票并披露。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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