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以及《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构,是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并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
应当充分考虑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董事会人数及人员构成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要求,确保董事会能够进行负有成效的讨论,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
决策。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由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任期 3 年,可以连
选连任。
第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
负责,其具体职责另行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董事会
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
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
规则等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治理结构应确保董事会能够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和解散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评估公司治理机制,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
所有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的权利,以及公司治理机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
况,于年度股东大会前形成评估报告,并向股东大会进行关于公司治理机制情况
专题报告,该评估报告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在上下两
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
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除前条第(四)项的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之外,均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
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
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
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符合上述要求的完整提议后十日内,确定是否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若确有必要的,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应当提前十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
直接送达、传真、或邮件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提前一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全体董事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期限的规定可以免于执行。
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董事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随地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作出说明。
上述非直接送达通知的,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议案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提案人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或职权向董事会
秘书提交。
议案内容如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提案人应在定期会议召
开前五日内、临时会议召开前一日内将议案提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后报董事长确认是否列入董事会议程。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议案或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董事会职权范围;
(二) 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策事项;
(三) 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送达证券部;
(四) 董事会会议期间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审议的议案。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在讨论议案过程中,若董事对议案中的某个问题或部分
内容存在分歧意见,则在董事单独就该问题或部分内容的修改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可在会议上即席按照表决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第六章 董事会的参会人员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可邀请中介机构或行业、经营、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列席董事会
会议,并提供专业意见。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四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五)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七章 董事会的议事程序、决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
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董事在通讯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
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
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对某个审议事项的事后书面签字与会
议口头表决不一致时,董事会应对该事项重新进行书面表决。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议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董事会召开会议时,首先由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
题主持议事。会议主持人应当认真主持会议,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
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充分听取到会董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节省时间,提
高议事的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二)董事会根据会议议程,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
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列席会议的非董事成员不介入董事议事,不得影响会
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三)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
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四)董事或其他人员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
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五)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
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
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六)列入董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
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
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
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
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方式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非以现
场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与会董事可以通过视频显示、派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等
书面方式将表决意见在表决时限内提交董事会秘书。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
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
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
算;如果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三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
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如属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
他董事代理表决。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
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
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可以要求
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
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的决议如果违反《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违反《公
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在表决该项决议时表示同意或弃权的董
事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
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董事决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
书分别做出时,该兼任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是否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 应到董事数、实到董事数、授权其他董事代行使表决权的董事数、缺
席董事数、列席会议人员数;
(三) 报告人姓名;
(四) 议题;
(五) 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涉及关
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 表决通过的主要事项。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董事签字确认。与会董事应当保证董事会决议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董事会会议安排录音的,应事先告知出席及列席会议的有关人
员。
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
会秘书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会议提案;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
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若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在会议结束后立即整理完毕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应负
责在会议结束后 3 日内整理完毕,并在下一次召开董事会时由董事补充签署。
若确属董事会秘书记录错误或遗漏,董事会秘书应作出修改,董事应在修改
后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一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
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董
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
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董事会决议在对外公开之前,与会董事和
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应将《公司章程》及历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会
议档案存放于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如果有关事项影响超过十
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
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册、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
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
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中国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超过”、“少于”、
“未超过”、“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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