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目 录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接受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
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
深交所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出具了《关于立中四通轻合
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
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2023 年 1 月 13 日、2023 年 2 月 14 日、2023 年 3 月 6
日分别出具了《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之补充 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 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
(一)》)、《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之补充 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 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
(二)》)与《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之补充 法律意见书( 三)》(以下 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
(三)》)、《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之补充 法律意见书(四)》(以下 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
(四)》)。
发行人已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披露了《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一季度报告》),本所律师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对发行人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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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证,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
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 18 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编报规则第 12 号》《业务管理办法》和《执
业规则》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 补 充 法律 意 见书 ( 一) 》 《补 充 法律 意 见书 ( 二 )》 《 补充 法 律意 见 书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与《法律
意 见 书 》《 律 师工 作 报告 》 《补 充 法律 意 见书 ( 一 )》 《 补充 法 律意 见 书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一并使用,前
述意见如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不一致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
告》中声明的事项和有关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所称报告期系指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报告期末系指 202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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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
人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与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
有效批准和授权。同时,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6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
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
案》《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本次调整内容为删减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中的“山东立中新能源锂电新材料项目(一期)”并相应调减本次募集
资金总额及“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授权均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须取得深交所的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
行注册。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具备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
资料、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和公告文件等资料,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
行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
要终止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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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可转债办法》规定的以下条
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发行人于 2022 年 8 月 17 日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
发行的相关议案,明确了转换办法,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内容,发行人本次发行将按照转换办法向债券持
有人换发股票,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转换,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
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
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预案》、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报告期
内的定期报告与《募集说明书》,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43,256.18 万 元 、 45,004.09 万 元 、
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
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
议以及《发行预案》《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本次发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墨西哥立中年产 360 万只超轻量化铝合金
车轮项目”、“免热处理、高导热、高导电材料研发中心项目”及“补充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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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项目”,如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将用于核准用途,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证券
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规定,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
形,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
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与《证券
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五)项的相关规定
(1)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问卷、属地公
安主管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征信
报告》、相关主体出具的书面说明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
( 网 址: www.csrc.gov.cn, 下同 )、 深交 所网 站( 网址 : www.szse.cn , 下
同)、信用中国网站(网址:www.creditchina.gov.cn,下同)、证券期货市
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址: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下同)、中
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下同)、人民法院公告
网(网址:http://rmfygg.court.gov.cn/,下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
址 : http://zxgk.court.gov.cn/ , 下 同 ) 、 上 交 所 网 站 ( 网 址 :
http://www.sse.com.cn , 下 同 ) 、 中 国 庭 审 公 开 网 ( 网 址 :
http://tingshen.court.gov.cn/,下同)、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网
址:http://www.neeq.com.cn/,下同)等网站查询,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
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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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报告期内的
定期报告、近三年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发行人内部
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容诚会计师出具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
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2022年度报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
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1)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
认可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
定的情形。
(2)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问卷、属地公
安主管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
报告》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深圳证监局网站、深交所网站、信
用中国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
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交所网站、中国庭审公开网、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等网站查询,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
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
(3)根据近三年年度报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出具的
书面说明与确认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一年未履
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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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
心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确认,经本所律师登录
中国证监会网站、深圳证监局网站、深交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证券期货市
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上交所网站、中国庭审公开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网站查询,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的情
形,亦不存在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
法行为,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
情形。
(三)项、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与确认文件,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不超过89,98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拟全部用
于“墨西哥立中年产360万只超轻量化铝合金车轮项目”、“免热处理、高导热
、高导电材料研发中心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发行人就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相关审批或备案文件,发行人本次发
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间接投资于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独立性;
(4)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
)至(三)项、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一)项至(三)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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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
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报告期内的
定期报告、《募集说明书》,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合并口径净资产为
产负债结构。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 0 元,除本次发
行的可转债外,公司暂无其他可预见的向特定对象或不特定对象发行公司债、
企业债等债券融资安排。
别为 58.89%、63.27%、64.93%和 64.21%。以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的财务数据
和本次发行规模上限 89,980.00 万元进行测算,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在不
考虑其他资产负债因素变动前提下,资产负债率将上升至 65.21%,资产负债率
仅增加 1.00%,总体变动幅度不大,不会对公司的偿债能 力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如果本次可转债全部转股后,不考虑其他因素,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下降
至 61.05%,资产负债率下降 3.16%。本次发行后公司资产负债率仍处于合理的
水平。
物 净 增 加 额 分 别 为 43,050.86 万 元 、28,131.51 万 元 27,191.49 万 元 和 -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系本期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同时产销量增
加导致应收账款和存货增加所致。2022 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为正,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已明显改善。2023 年 1-3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为负,主要是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减少,产销业务规模扩大影响应
收账款增加及预付供应商货款增加所致。公司客户主要为境内外知名大型汽车
整车厂及零部件企业等,客户信誉度高、合作历史长、且客户结构较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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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货款回收确定性较高,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正常,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的持
续性较高。公司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下游市场需求旺盛,营业收入保持快速增
长,公司的盈利质量具有确定性,公司有足够的现金流来支付本次可转债的本
息,公司具备正常的现金流量水平。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
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中“具有合理的资产
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形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报告期内的定期
报告、《募集说明书》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并
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深交所官网披露信息,截至报告期末,
发行人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
转债的情形。
条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截至本核查意见
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规定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请示报告的“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
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等情况。
(2)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功能中间合金新材料、再生铸造铝合金材料和铝合
金车轮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属于汽车制造业下属细分行业。根据
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的分类标准,发行
人所处行业属于汽车制造业(行业代码:C36)中的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业(行
业代码:C3670),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
分类指引》,公司所属的细分行业为汽车制造业(行业代码:C36)。发行人行
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
修订)》第五条规定的负面行业清单,发行人主营业务范围及本次募投项目涉
及业务范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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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墨西哥立中年产 360 万只超轻量化铝合
金车轮项目,免热处理、高导热、高导电材料研发中心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项目,其中墨西哥立中年产 360 万只超轻量化铝合金车轮项目的产品为超轻量
化铝合金车轮,免热处理、高导热、高导电材料研发中心项目主要对免热处理
材料、硅铝弥散复合新材料以及高导热和高导电压铸铝合金等高端铝合金材料
进行研发,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用于满足发行人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本次募投项
目涉及业务范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
定(2022 年修订)》等规定对创业板定位的要求。
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 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
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 号)、《国务院关于
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 号)、《关于利用综合标
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 号)、
《关于做好 2020 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
号)以及《2015 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
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告 2016 年第 50 号)等规范性文件中列示的产能过剩行
的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经核查,发行人符合创业板板块定位及国家产业政策,本次发行符合《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已针对性地披露了业务模式、公司治
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等信息,并充分揭示了可能对公司核心竞
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规模合理,“墨西哥立中年产 360 万只超轻量化铝合金车轮项目”、“免
热处理、高导热、高导电材料研发中心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均属
于投向 公司主 营业 务。本 次发 行投向 公司 现有主 营业 务的募 集资 金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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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投向主营业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和《证券
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对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
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作出
了明确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同时,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
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
条、第六十二与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 合惩戒的合作备忘
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
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失信
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
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五)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预案》,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交所
创业板上市,符合《可转债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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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预案》,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
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预案》及《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已对转股价格的修正条款、
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与方式进行了约定,符合《可转债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
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预案》及《募集说明书》,《发行预案》及《募集说明
书》约定了赎回条款,规定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
可转债;约定了回售条款,规定可转债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
持可转债回售给发行人;约定了发行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可转债持有
人一次回售的权利,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已与中原证券签订《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聘
请中原证券为可转债持有人的受托管理人,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六条第一
款的规定。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内容公平、
合理,明确了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
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
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
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
决机制,符合《可转债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可转债办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发行条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
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设
立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披露的上述情
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设立的方式、程序、资格、条件、设立过程中所签署的
《发起人协议》、有关资产评估、审计、验资以及创立大会的程序和所议事
项,均符合设立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设立合
法、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独
立性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披露的上述情
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均独立于发行人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
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六、发起人和股东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截至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姓名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股)
(%)
天津东安 境内非国有法人 227,971,910 36.95
臧娜 境内自然人 30,857,600 5.00
臧亚坤 境内自然人 30,857,600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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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姓名 股东性质 持股数量(股)
(%)
臧永建 境内自然人 30,857,605 5.00
臧永兴 境内自然人 30,858,300 5.00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23,009,613 3.73
臧立国 境内自然人 25,873,540 4.19
臧永奕 境内自然人 20,448,400 3.31
臧永和 境内自然人 20,448,400 3.31
日本金属株式会社 境外法人 13,434,417 2.18
合计 454,617,385 73.69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天津东安持有发行人 36.95%股份,其股东为臧氏
家族成员;此外臧氏家族成员中臧永兴、臧娜、臧永建、臧亚坤、臧立国、臧
永奕、臧永和、刘霞、陈庆会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32.46%的股份。臧氏家族通
过天津东安及直接持股方式合计控制公司 69.41%的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
资料、《一季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证券持有人名
册、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等资料,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的发
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未发生重大变
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臧娜所持股份质押情况变化如下:
质押类 质押股份数 质押股 占发行人总股
序号 出质人 质权人 质押起始日
型 量(股) 份性质 本比例(%)
海通证券 股票质
无限售
流通股
公司 购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股
本及演变情况。
字[2023]251Z0004 号《验字报告》,经容诚会计师审验,截至 2023 年 5 月 5
日止,公司已收到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缴纳的新增股本合计人民币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资本人民币 625,122,129.00 元,累计股本人民币 625,122,129.00 元。发行人
正办理上述增加注册资本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文件等资料,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增发新股、配股、转增股本、派
送红股等导致股本结构变化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历
次股本变动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
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发行人历次股本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
人及其重要子公司已取得的主要许可、资质证书和备案证明情况。经核查,本
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重要子公司存在资质证
书到期后续期的情况,具体变化如下:
序号 持有主体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核发机构 有效期
包头市生态环 2022-1-20 至
境局 2027-1-19
顺平隆达取水证已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到期后,顺平隆达不再办理
取水证的续期,亦不再进行自备井取水,顺平隆达用水采用自来水,取水证不
再续期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不利影响。
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后续期的情况详见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六、发行人的税务”之“(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
税收优惠”之“1.企业所得税”。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
人境外经营情况。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已披露的上述情况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于中国大陆以外投资设立了 9 家子公司
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上述境外投资已取得了相关审批和许可,发行人在中国大
陆以外经营合法、合规。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功能中间合金新材料、再生铸
造铝合金材料和铝合金车轮产品三大业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
(四)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和披露的定期报告,发行人的收入和利
润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未发生变化,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不存在妨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关
联方,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关联方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发
行人的主要财产”之“(四)发行人的对外股权投资”。除上述新增情况外,
发行人关联方的关联关系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臧永兴配偶的弟弟李赛持有 90%股权,2022
年 9 月 23 日注销
(二)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关
联交易情况,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①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保定市山内危险货
运输费 717.43 685.26 138.86
物运输有限公司
河北山内新能源科
天然气 5,928.30 5,246.79 3,707.26
技有限公司
天津立中 成品、材料 - - 7.35
秦皇岛中汽协 试验费 38.04 26.23 18.49
河北立中 材料 355.30 275.18 1.44
河北光束 加工服务 31.56 - -
合计 7,070.62 6,233.46 3,873.40
占营业成本比例 0.37% 0.37% 0.32%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采购金额分别为 3,873.40 万元、6,233.46 万元及
购占比较小且各期均不超过 0.4%。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保定市山内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河北山内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立中等关联方采购商品、劳务的情况,采购金额占当
期营业成本的比例较低,采购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
益输送。
②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隆达丽山 出售商品、水电费 2,939.92 598.24 1,977.68
秦皇岛中汽协 水电费 21.60 20.31 21.64
河北立中 出售商品 4,473.48 4,198.52 5,033.56
天津立中 出售商品 - - 7,728.18
京保基金 管理费 81.29 125.78 68.58
保定市 清苑区众
和信小 额贷款股 仓储服务 - - 33.02
份有限公司
保定银 行股份有
水电费 3.07 3.10 -
限公司
河北光束 水电费 2.29 - -
合计 7,521.66 4,945.95 14,862.66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占营业收入比例 0.35% 0.27% 1.11%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 14,862.66 万元、4,945.95 万元及
售占比较小。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存在向隆达丽山、秦皇岛中汽协、河北立中
等关联方出售商品交易的情况,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销售价
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关联销售交易对发行人
的经营成果和独立性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2)关联租赁情况
①本公司作为出租方
单位:万元
承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隆达丽山 房产 72.59 72.59 56.10
保定市山内危险
货物运输有限公 厂房土地 19.11 26.81 27.71
司
保定市清苑区众
和信小额贷款股 房产 - - 1.10
份有限公司
河北山内新能源
房产 61.10 30.28 -
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光束 房产 11.73
合计 164.54 129.68 84.91
②本公司作为承租方
单位:万元
出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河北立中 房产、土地 118.27 118.27 118.27
立中集团向关联方租赁房产和土地用于办公和生产经营,立中集团与关联
方发生的租赁交易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租赁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
利益输送行为。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3)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报告期内,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437.65 399.89 324.28
(1)本公司作为担保方
单位:万元
担保是否
担保起始 担保到期 主债务 主债务归还日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已经履行
日 日 金额 期
完毕
天 津 立 3,200.00 2020.7.29
中、天河
( 保定 ) 22,000.00 2019.7.22 2021.6.19 是
环 境工 程 2,000.00 2021.5.11
有限公司
天津立中 2,000.00 2020.2.27 2021.3.24 是 2,000.00 2021.3.24
天 河( 保
定 )环 境
工 程有 限
公司
天 河( 保 分期还款,最
定 )环 境 后 一 期
工 程有 限 2020.11.25
公司 归还
天 河( 保 1,000.00 2020.6.9
定 )环 境
工 程有 限 2,000.00 2020.9.9
公司
天 河( 保
于 2020 年 7
定 )环 境
工 程有 限
担保
公司
天 河( 保
于 2020 年 7
定 )环 境
工 程有 限
担保
公司
以上担保协议生效时担保方(新天津合金、保定隆达、秦皇岛合金)并非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公司,后因 2020 年 7 月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而将以上担保方
纳入公司合并范围,以上担保事项相应变为上市公司对关联方担保事项。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上述关联担保的债务已到期偿还,关联担保已全
部解除。
(2)本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单位:万元
担保是否已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经履行完毕
天津立中 10,000.00 2015.3.26 2028.12.31 是
天津立中 10,000.00 2017.6.7 2022.12.31 是
自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
天津立中 5,000.00 2019.3.29 是
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自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
天津立中 5,000.00 2016.12.12 是
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臧立根、臧永兴 22,000.00 2019.7.22 2021.6.19 是
自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
河北立中注 1 15,750.00 2021.4.25 否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臧娜、臧永奕 5,000.00 2015.8.10 2020.2.29 是
臧永建、臧洁爱
欣
自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
臧立根、臧永兴 55,000.00 2018.3.12 是
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臧永兴、臧永
和、臧亚坤、臧 20,000.00 2015.2.2 2020.2.29 是
娜
天津立中 3,000.00 2019.5.15 2023.5.14 是
天津立中 4,000.00 2019.8.26 2023.8.25 是
自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
天津立中 4,400.00 2019.4.30 是
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河北立中 13,350.00 2018.10.1 2020.12.31 是
自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
河北立中 5,000.00 2019.4.30 是
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天津立中 5,000.00 2019.11.28 2020.11.27 是
天津立中 3,000.00 2019.11.18 2020.11.17 是
自主合同项下债权诉讼时
天津东安 12,000.00 2022.12.20 否
效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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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是否已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经履行完毕
天津东安、臧永 自主合同项下债权诉讼时
兴 效届满
注 1:该担保形式为抵押担保,河北立中以不动产所有权作为抵押物。
公司及子公司根据自身融资需求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根据银行要求,关
联方需提供相应担保。上述关联担保有助于公司取得银行贷款资金,关联方为
公司担保不收取费用,亦无其他附加条件,关联担保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
重大影响。
(3)关联方资产转让情况
①本公司作为出让方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安徽海螺环境 天河(保定)环境工
- - 7,511.46
科技有限公司 程有限公司股权
上述股权转让,为公司向安徽海螺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售持有的天河(保
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股权。本次出售的交易价格,系参考沃克森(北京)国
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沃克森评报字(2020)第 1318 号)
确定,价格公允。
②本公司作为收购方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新河北合金 100%
河北立中 - - 53,500.00
股权
新天津合金 100%
天津立中 - - 51,500.00
股权
山内租赁 100%股
刘霞、臧立国、陈庆会 - 408.00 -
权
上述关于河北立中和天津立中的股权转让,为公司 2020 年 7 月以现金收购
河北立中和天津立中持有新河北合金和新天津合金 100%股权时发生的交易,交
易价格系参考北京国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国融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兴华评报字[2020]第 010162 号)确定,交易公平、价格公允,符合公司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关于刘霞、臧立国、陈庆会的股权转让,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新河北
合金于 2021 年 3 月购买山内租赁 100%股权时,与其股东刘霞、臧立国、陈庆
会发生的交易,交易价格系参考保定市山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2020 年末的净资
产确定,交易公平、价格公允,符合公司的利益。
(4)关联方资金拆借
①公司向关联方拆入资金情况
单位:万元
核算主体 关联方 借入金 归还金 借入金 归还金 借入金
归还金额
额 额 额 额 额
新河北合
河北立中 - - - - - 1,947.74
金
新天津合
天津合金 - - 430.00 - - 651.00
金
②公司向关联方拆出资金情况
单位:万元
核算主体 关联方 借出金 收回金 借出金 收回金 借出金 收回金
额 额 额 额 额 额
保定市新
保定安保 苑房地产
- - - - 651.16 651.16
能 开发有限
公司
上述资金拆借,均为上市公司 2020 年 7 月以现金收购新河北合金之前,新
河北合金下属子公司保定安保能发生的拆借交易。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之前,
上述拆借资金均已收回,2020 年 7 月由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形成,
上述情形不属于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往来余额具体情况如下: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1)应收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坏账准 账面余 坏账准 账面余 坏账准
账面余额
备 额 备 额 备
应收账款 隆达丽山 963.60 48.18 35.70 1.78 1,590.97 79.55
应收账款 天津立中 - - - - 1,161.22 58.06
安徽海螺
其他应收
环境科技 1,083.74 325.12 1,083.74 108.37 1,083.74 54.19
款
有限公司
河北山内
新能源科
预付款项 149.46 - - - 274.25 -
技有限公
司
应收账款 河北光束 15.38 0.77 - - - -
应收账款 京保基金 4.36 0.22 - - - -
河北山内
其他应收 新能源科
款 技有限公
司
上述公司应收关联方余额均属于正常交易形成,主要为应收股权转让款、
应收销售货款、预付天然气款、出租房产租金、仓储服务等,尚在合同信用结
算期内,不属于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的情况。
(2)应付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保定市山内危
应付账款 险货物运输有 129.67 54.10 3.55
限公司
河北山内新能
应付账款 源科技有限公 182.77 126.73 10.59
司
应付账款 河北光束 8.37 - -
合同负债 京保基金 - 18.53 30.83
其他应付款 天津东安 3.57 3.57 3.57
其他应付款 河北立中 10,052.26 10,052.26 10,052.26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其他应付款 天津立中 2,279.00 2,279.00 1,849.00
一年内到期的
河北立中 - 21,400.00 16,050.00
非流动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
天津立中 - 20,600.00 15,450.00
非流动负债
其他非流动负
河北立中 - - 21,400.00
债
其他非流动负
天津立中 - - 20,600.00
债
一年内到期的
非流动负债-租 河北立中 111.41 108.73 -
赁负债
租赁负债 河北立中 79.43 135.82 -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
联交易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定价政策均按市场价格或
公平价格确定,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发行人
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在审议关联交易过程
中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未发生
变化。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中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
序,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提供了决策程序上的保障,体现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的原则;发行人报告期内所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均履行了决策程序,发行人关
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五)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
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未发生变化,继续有效。
(六)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情况
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潜在同业竞
争。
(七)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和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隐瞒的情形。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土地房产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拥有的土地、房产等情况,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土
地、房产等情况变化如下: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已披露的房产土地资产外,公司及其子公司新取得产权证书的
房产情况如下:
房屋 是否
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
序号 权证号 权利人 地址
(㎡) /共用宗地面积(㎡)
用途 抵押
津(2023)开发
新天津合 开发区西区泰民
金 路 58 号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已披露的房产土地资产外,公司及其子公司新取得产权证书的
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土地 使用权
土地面积 是否
序号 产权证号 权利人 地址
(㎡) 抵押
用途 截止日
立中轻合
六安经济技术开
皖(2023)六安 金汽车部
发区立中轻合金
汽车部件(安
徽)有限公司
公司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近期建成正在办理权属证书的房屋
及建筑物情况如下: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单位:元
序 账目现值
权利人 地址 房屋用途
号 (2023.03.31)
开发区西区泰民路 65
号
包头市东河区生态工业 商用车轮生产
(铝业)示范园区 车间
包头市东河区生态工业 中间合金联合
(铝业)示范园区 厂房
包头市东河区生态工业
(铝业)示范园区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发
展西路 356 号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发
展西路 356 号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发
展西路 356 号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发
展西路 356 号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发
展西路 356 号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发
展西路 356 号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发
展西路 356 号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发 9#厂房、办公
展西路 356 号 楼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发
展西路 356 号 9,689,164.42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发
展西路 356 号 585,971.92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发
展西路 356 号 985,150.58
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孝
产业园区北路路南 1#车间 23,983,451.10
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孝
产业园区北路路南 门卫 321,579.54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 账目现值
权利人 地址 房屋用途
号 (2023.03.31)
墓乡西孝墓村循环经济
产业园区北路路南
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孝
产业园区北路路南 消防泵房 774,730.01
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孝
产业园区北路路南 动力中心 1,639,024.03
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孝
产业园区北路路南 LNG 值班室 96,802.93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子公司东安轻合金尚有 1.94 亩土地正在办理
产权证书,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账目现值 507,934.26 元。
单位:元
序 账目现值
权利人 地址 房屋用途
号 (2023.03.31)
开发区西区泰民路 65
号
开发区西区泰民路 65
号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循 生产在线检测
环经济产业园西区 6 号 站办公楼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循
环经济产业园西区 6 号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循
环经济产业园西区 6 号
包头市东河区生态工业
(铝业)示范园区
包头市东河区生态工业 消防泵房、消
(铝业)示范园区 防水池
包头市东河区生态工业
(铝业)示范园区
包头市东河区生态工业
(铝业)示范园区
原材料分选二
车间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 账目现值
权利人 地址 房屋用途
号 (2023.03.31)
顺平县蒲上镇东南蒲村
北
顺平县蒲上镇东南蒲村
北
顺平县蒲上镇东南蒲村
北
顺平县蒲上镇东南蒲村
北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在中国境内及境外的对外承
租不动产无新增,存在一项到期续租情况:
序 租赁 产权
租赁主体 租赁物业地址 面积(㎡) 租赁期限
号 用途 证明
出租方:一汽铸造有 长春市汽车经
限公司 济技术开发区 生产
一汽轴齿中心 办公
承租方:长春隆达 园区内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二)无形资产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域名情况。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商标、软件著作权没有变化,该期间新增取得的专
利、域名情况如下: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 977 项,补充核查期
间新增取得专利 62 项,并有 19 项专利失效,因此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共计 1020 项。
根据立中集团提供的专利注册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
立中集团及下属子公司新取得的 62 项专利具体如下: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一种可替换式铝合金车轮加工
径向定位块组件
一种用于立式数控车床刀塔上
的刀具结构
一种轮毂在生产线上的降温装
置
全自动多色移印机用胶头干燥
装置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一种铝合金车轮追溯性标记装
置
断屑部可装夹式轮毂切削刀
具
一种用于自动翻转设备上的
自锁定位夹块组件
一种用于铝合金液输送管的
密封件
铸造铝合金 333Z.1 铸态光谱
单点标准样品的制备方法
铸造铝合金 360Z.3 铸态光谱
单点标准样品的制备方法
一种铝合金取样模具加热及
保温装置
一种炉内铝液重量在线监测
报警装置
一种铸造铝合金锭生产搅拌
装置
一种具有多炬高效燃烧加热
器
一种提高铝液品质传输流槽
监控系统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一种具有可拆卸式双搅拌系
统的铝熔炼炉
一种熔炼炉炉门自动拆装机
构
一种氟钛酸钾加工用精炼提
纯设备
一种氟钛酸钾的快速结晶设
备
一种氟硼酸钾生产用干燥装
置
一种具有翻转结构的六氟磷
酸锂翻料桶
一种六氟磷酸锂生产用搅拌
结晶装置
一种六氟磷酸锂结晶分离纯
化器
一种快速脱模的铝型材挤压
模具
本所律师认为,立中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专利。
立中集团及下属子公司在补充核查期间失效的 19 项专利信息如下: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铝合金热顶铸造结晶器中的
秦皇岛美铝 石墨环更换装置
铝合金连铸速凝铸锭生产设
秦皇岛美铝 备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一种储热式铝液或者铝合金
广州合金 液储运装置
铝合金拉伸试样倾转式铸造
新河北合金 模具
湿式铝合金熔炼炉烟气净化
保定安保能 装置
根据立中集团提供的域名注册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公
司新增取得 3 项境内域名,具体如下:
序号 域名 域名注册人 注册时间 到期时间
http://lizhongxinnengyuan.c
om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固定资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固定资产主要为房屋及建筑物、机
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等资产。根据发行人《2022 年度报告》及《一季
度 报 告 》 , 截 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 发 行 人 拥 有 的 固 定 资 产 合 计 为
备等。
(四)发行人的对外股权投资
“(八)发行人的对外股权投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及《补充法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律意见书(三)》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情况。除上述股
权投资之外,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无新增股权投资情况。
况,更新后的基本信息如下:
(1)立中合金集团
企业名称 河北立中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08MA0F6RRL0Q
住所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发展西路 338 号
法定代表人 臧立根
注册资本 128900 万元人民币
股东/出资比例 发行人持有 100%股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有色金属合金研发、制造;新型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再生资源、
经营范围 技术研发、销售;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0-07-07
本所律师认为,立中合金集团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立中合金集团合法有效存续,为发行人下属控股
子公司。
(2)包头四通
企业名称 四通(包头)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202MA0QKK4U5M
住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铝业产业园区内盛泰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 臧立国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人民币
股东/出资比例 发行人持有 100%股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合金
经营范围 销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9-12-11
本所律师认为,包头四通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包头四通合法有效存续,为发行人下属控股子公司。
(3)隆诚新材料科技(徐州)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隆诚新材料科技(徐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382MA27JRYR11
邳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春兴路与建秋路交叉口西南数控机床
住所
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臧立根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
股东/出资比例 保定隆达持有 100%股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
部件及配件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金
经营范围 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新材料技术研发;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
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
务);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2-08-09
本所律师认为,隆诚新材料科技(徐州)有限公司不 存在根据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隆诚新材料科技(徐州)
有限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为发行人下属控股子公司。
(4)江苏立中
企业名称 江苏立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023MA20T5P60C
住所 宝应县安宜镇苏中北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臧永奕
注册资本 14900 万元人民币
股东/出资比例 新天津合金持股 50.5051%,新河北合金持股 49.4949%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通迅电子用铝合金、轻量化铝合金材料、轻金属合金材料的研
发、生产(需环保专项审批的除外)、销售、技术咨询及售后服
经营范围
务;再生金属熔炼加工(国家专项规定禁止的除外)、利用;自
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自有厂房及设备租赁;普通货物
仓储服务;普通货运;提供有色金属对外检测服务(不含认证服
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
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
资担保、外汇买卖、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活动)(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0-01-10
本所律师认为,江苏立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
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江苏立中合法有效存续,为发行人下属控股子公司。
(5)广州合金
企业名称 广州立中锦山合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83755562730Q
广州市增城仙村镇仙宁路 498 号车间办公 D-5、铝液熔化主厂房
住所
A-8、主材库房 A-10
法定代表人 臧立根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人民币
股东/出资比例 新天津合金持有 75%股权,香港锦山国际有限公司持有 25%股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铝压延加工;铜压延加工;其他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销售本公司生
经营范围 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
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 2003-11-24
本所律师认为,广州合金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
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广州合金合法有效存续,为发行人下属控股子公司。
(6)天津物易宝
企业名称 物易宝(天津)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8MA06DUGA96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中关村科技园湖州道 590 号滨海时报
住所
大厦 205
法定代表人 李磊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
股东/出资比例 新天津合金持有其 100%股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 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环保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软硬件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民用废旧物资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金属材料、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销
售;道路货运经营(凭许可证经营);代办仓储服务;货物或技
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 和技术进出口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成立日期 2018-07-27
本所律师认为,天津物易宝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
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天津物易宝合法有效存续,为发行人下属控股子公
司。
(7)天津那诺
企业名称 天津立中轻合金锻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6671457175N
住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光华街 58 号 D 区
法定代表人 臧永兴
注册资本 21000 万元人民币
股东/出资比例 保定车轮持有 100%股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研究开发、制造和销售铝合金汽车车轮模具、铝合金熔炼炉及其
他机械设备;锻造汽车轮毂毛坯件及成品;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
经营范围
和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08-02-21
本所律师认为,天津那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
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天津那诺合法有效存续,为发行人下属控股子公司。
(8)立中集团(保定)汽车铝合金部件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立中集团(保定)汽车铝合金部件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08MABX7NRU5R
住所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发展西路 356 号
法定代表人 臧永兴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
股东/出资比例 保定车轮持有 56%股权,臧氏兄弟持有 44%股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和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经营范围
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2-08-17
本所律师认为,立中集团(保定)汽车铝合金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根
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立中集团(保
定)汽车铝合金部件科技有限公司合法有效存续,为发行人下属控股子公司。
(9)隆达丽山
企业名称 广东隆达丽山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802MA4WMFQA1A
住所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循环经济产业园西区 6 号(1#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敖青锋
注册资本 4500 万元人民币
广东隆达持有 35%股权,广州市丽山公共座椅有限公司持有 65%
股东/出资比例
股权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有色金属铸造;模具制造;铝镁轻合金结构件、压铸件制品的制
作;家具、交通、学校、院线公共场所轻量化座椅的研发、设
经营范围 计、生产、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
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7-06-05
本所律师认为,隆达丽山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
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隆达丽山合法有效存续,为发行人参股子公司。
(10)京保基金
企业名称 石家庄高新区京保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01MA0CRQ727T
住所 石家庄高新区裕华东路 453 号创新大厦 5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天津四通
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人民币
发行人出资 9700 万人民币,天津四通(GP)出资 200 万人民
币,河北省冀财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出资 2217.72
股东/出资比例
万人民币,保定市产业引导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7882.28 万
人民币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
经营范围 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8-10-11
本所律师认为,京保基金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终
止的情形,京保基金合法有效存续,为发行人参股企业。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
务”以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
履行的重大合同,包括销售合同、采购合同、银行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等。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签订的重大合同包括一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具
体信息如下:
借款人 贷款银行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编号 担保情况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 BD0310120220
保定车轮 10000 万元 - 提供最高
定分行 022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均在生产经营中发生,其内容及形式
均合法;上述合同均在正常履行,发行人未发生因履行上述合同而产生纠纷的
情形。
(二)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
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
债。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新关联交
易情况,本所律师已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第二部分“对补充核查期间发行
人情况核查”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披露。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一季度报告》,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
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221,305,433.26 元;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活动过程中发生,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报告
期内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资产变化、收购或出售
资产的行为。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
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章程
的制定与报告期内的修改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对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进行
修改。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了《公司法》要求载明的全
部事项,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 。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共召开 9
次董事会、9 次监事会,2 次临时股东大会,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至第
三十六次董事会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至第三十三次监事会会议及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监
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等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签署的决议与会议记录真实、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制度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和监事会均按照相关议事规则规范运作,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情形 。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本 所 律师 已在 《 法律 意见 书》 《 律师 工作 报告 》 《补 充法 律意 见 书
(三)》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3 年 4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
公司董事会提名并经提名委员会审查,现提名臧永兴先生、臧永建先生、臧立
国先生、臧永奕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公司现任独立董事赵立三先生、李量先生任期届满后不
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唐炫先生、路达先生、杨世忠先生被公司董事会提名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提名人员;2023 年 5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公司总裁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
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选举臧永兴先生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兼公司总裁,选举臧永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
董事长,聘任张建良先生、王文红先生、郭军辉先生、李志国先生为公司副总
裁,聘任杨国勇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李志国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监事会主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如下:
发行人董事会现有董事 7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发行人的独立董事人数
不少于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发行人董事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号 姓名 职位
发行人监事会现有监事 3 名,其中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2 名,发行人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发行人监事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6 名,包括总裁 1 名,副总裁 4 名(其中 1 名副
总裁兼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1 名。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位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已设立独立董事,其任职
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一)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
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情况。根据发行人《2022 年度报
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和
税率未发生重大变化。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新增合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下:
纳税主体名称 所得税税率
立中集团(保定)汽车铝合金部件科技有限公司 25%
隆诚新材料科技(徐州)有限公司 25%
安徽立中合金科技有限公司 25%
立中轻合金汽车部件(安徽)有限公司 25%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税收优惠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根据发行人《2022 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未发生重大变
化。发行人子公司秦皇岛车轮、广东隆达、广州合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并
换领新证书,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批准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期 期限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 2022.01 起至
秦皇岛车轮 GR202213001114 2022.10.18 3年
税务总局、河北省税 2024.12
务局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 2022.01 起至
广东隆达 GR202244010431 2022.12.22 3年
税务总局、广东省税 2024.12
务局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 2022.01 起至
广州合金 GR202244006079 2022.12.22 3年
税务总局、广东省税 2024.12
务局
(三)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详细
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享受的政府补贴、资助、奖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励。根据发行人《2022 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
单位:元
种类 金额 列报项目 计入当期损益金额
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区县级 1,500,000.00 递延收益 150,000.00
金
金奖补类项目
奖励
金项目
汽车铝合金轮毂液态模锻项目 3,450,000.00 递延收益 414,367.92
中小企业发展补贴 500,000.00 递延收益 54,545.40
重载车用高强韧轻量化大型铝合金车
轮的材料设计与成型技术研发及产业 800,000.00 递延收益 105,237.12
化
重载卡车客车用液态模锻高强韧轻量
化车轮智能制造新模式
铝合金锻造数字化车间集成标准与试
验验证(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项目)
高品质铝合金车轮技术改造项目 5,000,000.00 递延收益 500,000.04
铝合金车轮智能岛式机加工全自动生
产线的研发与应用项目
研究开发条件及能力建设项目专用设
备补助
城市矿产基地示范项目-包头富诚铝
业废铝再生利用项目
高端铝合金车轮研发中心 2,000,000.00 递延收益 202,212.12
研发中心建设扶持资金 300,000.00 递延收益 30,331.80
铝合金车轮二期扩建项目 14,080,000.00 递延收益 2,160,819.00
内蒙古工业大学高强度、轻量化铝合
金车轮旋压工艺项目补助
新能源汽车车轮用稀土铝合金材料开
发
自动装胎线建设项目科技扶持资金 10,300,000.00 递延收益 171,666.68
企业发展基金 2,900,000.00 递延收益 295,748.88
重大成果转化项目补贴 2,100,000.00 递延收益 256,470.60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战略新兴产业项目补贴 8,000,000.00 递延收益 498,640.08
技改项目补贴 2,870,000.00 递延收益 178,887.12
仪器设备更新补贴 300,000.00 递延收益 30,000.00
新厂项目贷款贴息 1,650,000.00 递延收益 102,844.56
汽车轻量化项目 300,000.00 递延收益 33,279.96
外贸转型升级补贴 1,433,100.00 递延收益 161,417.52
工程中心 670,000.00 递延收益 69,913.08
院士工作站 40,000.00 递延收益 4,089.36
科技支撑计划项目 600,000.00 递延收益 60,000.00
工业转型升级技改专项资金 2,250,000.00 递延收益 225,000.00
高水平人才团队专项 400,000.00 递延收益 43,636.32
智能制造专项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
用项目
新型高效低损节能炉组技术改造 2,600,000.00 递延收益 0.00
仙村厂 2#铝液炉和永和厂 50T 炉技改
备案补贴
仙村镇扶持重点企业扩大内需项目专
项补助资金
铸铝合金生产线智能化升级技术改造
项目
铸铝合金增资扩产技术改造项目 1,000,000.00 递延收益 184,615.44
数字智能化铝合金熔铸生产线及能效
检测系统研究
绿色智能化铝合金熔铸项目 1,800,000.00 递延收益 31,666.64
铝合金生产线天然气蓄热燃烧技术改
造项目专项补助
省级固定资产事后奖补收入 913,400.00 递延收益 0.00
高纯铝硅镁钛合金扩产升级技术改造
(省级事后奖补)
中美合作/废杂铝高品质再生及杂质
有益化研究
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 499,800.00 递延收益 92,270.76
淘汰更新设备补助资金 530,000.00 递延收益 66,249.96
高纯铝硅镁钛合金扩产升级技术改造
(区级事后奖补)
京津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智能化机
器人
增城区固定资产事后奖补收入 238,300.00 递延收益 0.00
增城区 ADC 炉组事后奖补 170,800.00 递延收益 0.00
“一带一路”项目(弯曲试验机) 50,000.00 递延收益 5,000.04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铝合金车轮智能化机加工车间示范项
目
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300,000.00 递延收益 37,500.00
河北省车轮新材料与测试工程技术研
究中心绩效后补助经费项目 1
(普惠性)省级
(普惠性)区级
铝灰高效回收利用技术改造项目 240,900.00 递延收益 48,996.60
铝合金车轮生产线智能化改造项目 1,895,700.00 递延收益 371,785.77
(再生铝车间智能制造系统)
战略新兴项目-八车间 7,000,000.00 递延收益 699,999.96
电力需求侧电能在线监测平台补助 321,111.11 递延收益 64,222.20
铝合金车轮智能岛式全自动加工单元
改造项目
奖励
年产 30 万只稀土铝合金商用车轮生
产线
年产 100 吨碳化硅铝基弥散复合材料
产业化项目
厂房建设奖励 4,300,000.00 递延收益 215,000.04
功能中间合金材料分析技术重点实验
室
天津市产业链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项
目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补贴 800,000.00 递延收益 13,333.34
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 800,000.00 递延收益 146,666.65
省高技术产业化及应用示范项目 10,000,000.00 递延收益 436,788.52
航空航天导弹舱体用高强韧铝合金项
目
年处理 8 万吨铝合金氧化渣资源综合
利用产业化项目补贴
清苑开发区技改资金 1 30,000,000.00 递延收益 1,310,365.51
收 22 年省级省校科技合作开发专项
资金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补助 2,500,000.00 递延收益 0.00
高性能新材料技术创新专项 1,500,000.00 递延收益 0.00
工程研究中心后补助 400,000.00 递延收益 0.00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环保高效熔体净化材料技术开发项目 700,000.00 递延收益 0.00
专项扶持资金 76,816,776.84 递延收益 10,536,368.75
清苑开发区技改资金 2 30,000,000.00 递延收益 18,061,757.05
保定市科技局添加稀土元素的超大尺
寸铝合金车轮关键技术研发与产业化 7,500,000.00 递延收益 0.00
项目经费
保定市科学技术局铝合金车轮疲劳试
验影响因素分析与研究补贴
保定隆达铝业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500,000.00 递延收益 0.00
河北省再生铝基新材料技术创新中心
汽车结构件用高性能铝合金材料制备 1,000,000.00 递延收益 0.00
工艺研究与应用
企业发展扶持资金 10,000,000.00 递延收益 0.00
低压铸造自动放过滤网技术的开发与
应用
企业创新类专利导航立项资金(市场
局)项目
增值税返还 51,865,008.42 其他收益 51,865,008.42
增值税即征即退 15,691,735.60 其他收益 15,691,735.60
政府扶持奖金 15,609,670.12 其他收益 15,609,670.12
税收返还 7,519,696.24 其他收益 7,519,696.24
综合性奖励 6,035,000.00 其他收益 6,035,000.00
政府招商政策资金 5,528,930.64 其他收益 5,528,930.64
资本金到位奖励 5,519,550.12 其他收益 5,519,550.12
心奖励资金
济宁新材料产业园补贴 2,857,700.00 其他收益 2,857,700.00
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 2,715,000.00 其他收益 2,715,000.00
中信保出口信用保险补贴款 2,449,219.99 其他收益 2,449,219.99
稳岗补贴 2,045,602.57 其他收益 2,045,602.57
一次性留工补助 1,647,570.00 其他收益 1,647,570.00
运营扶持 1,647,115.88 其他收益 1,647,115.88
其他 1,622,332.85 其他收益 1,622,332.85
地方留成返还资金 1,500,000.00 其他收益 1,500,000.00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1,160,000.00 其他收益 1,160,000.00
极利用外资事项扶持资金
高企再认定奖励 900,000.00 其他收益 900,000.00
外贸发展专项资金 896,340.00 其他收益 896,340.00
保定市莲池区商务局稳外贸政策补贴
款
河北省轻金属合金材料产业技术研究 640,000.00 其他收益 64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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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运行绩效补助经费项目(2021 年)
单项冠军重点培育企业 500,000.00 其他收益 500,000.00
保定市科学技术局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资金资金
“揭榜挂帅”专项 500,000.00 其他收益 500,000.00
扶持资金 420,000.00 其他收益 420,000.00
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 322,200.00 其他收益 322,200.00
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204,572.00 其他收益 204,572.00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标准技术创新
族项目资金
资金
绿色工厂 150,000.00 其他收益 150,000.00
专项资金 150,000.00 其他收益 150,000.00
省级科技创新劵专项资金 150,000.00 其他收益 150,000.00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128,500.00 其他收益 128,500.00
企业研发费用财政后补助 121,250.00 其他收益 121,250.00
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
贴
外贸品牌培育项目补贴 100,000.00 其他收益 100,000.00
天津市科学技术奖 100,000.00 其他收益 100,000.00
天津市高质量专利试点 100,000.00 其他收益 100,000.0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性补助 100,000.00 其他收益 100,000.00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管理系
统补助资金款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补贴 15,994.55 其他收益 15,994.55
合计 184,601,617.15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均取得了相
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确认,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根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证
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报告期内按时申报纳税且
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无欠税及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其他合规性
本 所 律师 已在 《 法律 意见 书》 《 律师 工作 报告 》 《补 充法 律意 见 书
(一)》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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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环境保护情况、
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
护的要求。经本所经办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
国家及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网站等网站查询,除《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已经披露的行政处罚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
子公司包头盛泰存在受到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2023】011 号”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经现 场检查,该公司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
令该公司改正该违法行为。2023 年 4 月 11 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针对该公司
上 述 行为 做出 编号 为 “包 环罚 150202【 2023】011 号 ” 的《 行政 处罚 决 定
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和《内蒙古自治区生
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
包头盛泰已经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整改。根据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东河区
分局出具的《关于对包头盛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出具行政处罚相关
事项的复函》和《关于对包头盛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出具环保相关
证明的复函》,就上述行政处罚,包头盛泰已对废水数据超标进行了立行立改
并已缴纳了罚款,未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因此,包头盛泰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
重大违法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前述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最近 36 个月
不存在受到环境保护领域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
护方面及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被行政处罚的
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 所 律师 已在 《 法律 意见 书》 《 律师 工作 报告 》 《补 充法 律意 见 书
(四)》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变化情况。经本所
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化。
(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
本 所 律师 已在 《 法律 意见 书》 《 律师 工作 报告 》 《补 充法 律意 见 书
(四)》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情况。经本
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未发生变
化。
(三)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是否
新增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情况、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行人主营业务及本
次募投项目不涉及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或产能过剩行业、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
的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已披露的上述情况均未发生变化。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业
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发行
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业务发展战略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 所 律师 已在 《 法律 意见 书》 《 律师 工作 报告 》 《补 充法 律意 见 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诉讼、仲裁及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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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七、发
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及其他合规性”中包头盛泰新增 1 项环
保处罚外,发行人下属子公司烟台隆达新增 1 项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执罚决字[2023]30001 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烟台隆达在 2013 年未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大季家街道化学工业园区内的厂区
内北侧建设钢结构单层建筑物一处,该建筑物建筑面积 2,304 平方米,被作为
厂区仓库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40 条的规
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64 条规定,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对烟台隆达处以限期 15 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处以
罚款人民币 76030 元的行政处罚。
烟台隆达已经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整改。根据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函》,烟台隆达已经缴纳了相应罚款并完成整改。因此,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发行人下属子公司烟台隆达的上述新增行政处罚所涉违法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
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说明书》的讨论,审阅了发行
人《募集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
容,确认发行人《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创业板审核关注要点的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本次发行创业板审核关注要
点的核查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审核关注要点的核查意见内容未发生变
化。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可转债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对发行条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
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以下无正文)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第二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签署
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捌份,无副本。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李海波 律师 普峰律师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王小静律师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常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