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轻机: 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证券之星 2023-05-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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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十一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
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公司需要随时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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