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5-16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0937   证券简称:冀中能源    公告编号:2023 临-031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
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 临-030)
                     ,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在冀中
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超出股东大会议定限额的存款,公司被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同时,
公司控股股东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
                            )
因涉嫌组织、指使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在冀中能源集
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超出股东大会议定限额的存款,冀中集团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冀
证监处罚字〔2023〕3 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
〔2023〕2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或公司)涉嫌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
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
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冀中能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冀中能源的关联方
  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是经批准
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依法经营吸收成员单位存款等业务。冀中能源
为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
  冀中能源与财务公司均为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据此,财务公司是冀中能源的关联方,冀
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交易。
  二、冀中能源未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冀中能源
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每日
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以下简称已披
露的最高限额),协议有效期三年。2016 年 12 月 21 日,冀中能源
                           《金融服务协
议》于 2019 年 12 月到期后,自动展期三年。
元,首次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2020 年 6 月 30 日,冀中能源在财
务公司的存款余额降至 48.93 亿元。2020 年 7 月 1 日,冀中能源在
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再次超过 50 亿元。此后,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
的存款余额持续增加。截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
的存款余额为 113.46 亿元。期间,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最
高达到 123.48 亿元,较已披露的最高限额增加 73.48 亿元,增加额
占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2.05%。对上述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的
关联交易,冀中能源直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才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
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划款凭证、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冀中能源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
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结合当事人
的职务及履职行为等情况,时任董事长赵兵文为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
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时任总经理赵生山、时任董事会秘书郑温雅
为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
元罚款;
  二、对赵兵文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三、对赵生山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对郑温雅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
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
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
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
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
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集团或公司)涉嫌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
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
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冀中集团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冀中集团是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及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华北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制药)与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财务公司)均为冀中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财务公司是冀中能源、
华北制药的关联方。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构成关联
交易。
  二、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
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存款相关的关联交易信息
源、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中能源、华北制药暂
不披露相关信息,具体如下:
  (一)冀中集团组织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冀
中能源不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冀中能源
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约定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每日
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 亿元(以下简称已披露
的最高限额),协议有效期三年。2016 年 12 月 21 日,冀中能源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
于 2019 年 12 月到期后,自动展期三年。
式,要求冀中能源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0 年 6 月 11 日,冀中
能源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达到 63.51 亿元,首次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
额。2020 年 6 月 30 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降至 48.93
亿元。2020 年 7 月 1 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再次超过
年 4 月 28 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 113.46 亿。期间,
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最高达到 123.48 亿元,较已披露的
最高限额增加 73.48 亿元,增加额占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2.05%。
   上述期间,冀中能源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主要负
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冀中能源在财务
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最高限额(以下简称冀中能源超限存
款),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对外披露,请求冀中集团协调压
降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会审议和信息
披露事宜。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冀中能源的超限存款问题,要求冀
中能源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对上述超限存款信息,冀中能源
直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才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截至 2022 年 4
月 28 日,冀中能源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已降至 49.76 亿元,未超过已
披露的最高限额。
  (二)冀中集团组织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指使华
北制药不按规定披露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
                                 ,预计
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经华北制药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 年 6 月至 2020
年 12 月,冀中集团通过会议、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华北制药增加
在财务公司的存款。2020 年 7 月 28 日,华北制药 2020 年在财务公
司日均存款达到 9.03 亿元,首次超过 2020 年已披露预计额度。此
后,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 40.7 亿元,2020 年在财务公司
日均存款达到 23 亿元,较 2020 年已披露预计额度增加 14 亿元,增
加额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4.89%。
计 2021 年在财务公司的日均存限额为 25 亿元(以下简称 2021 年已
披露预计额度),该事项经华北制药第十届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并经华北制药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10 月,冀中集团通过下发通知等形式,要求华北制药增加在财务
公司的存款。2021 年 7 月 17 日,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日均存款达到
务公司日均存款持续增加。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华北制药 2021
年在财务公司实际日均存款为 47.36 亿元,较 2021 年已披露预计额
度增加 22.36 亿元,增加额占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1.69%。
   上述相应期间内,华北制药多次通过书面请示报告、向冀中集团
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汇报等形式,明确告知华北制药
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已经超过已披露的预计额度(以下简称华北制药超
限存款),应按规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求冀
中集团协调压降华北制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并请示如何处理股东大
会审议和信息披露事宜。冀中集团表示尽快解决华北制药的超限存款
问题,要求华北制药暂不对外披露超限存款信息,直至华北制药于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划款凭证、询问笔录、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冀中能源、华北制药的相关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
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冀中集团组织、指使冀中能源、
华北制药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所述行为。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八条第
一款,结合当事人的职务及履职行为等情况,时任公司董事长杨国占、
郝竹山为对其本人任期内冀中集团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二、对杨国占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郝竹山处以 3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
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
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
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
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
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
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规定,
以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的情况,公司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
中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情形。
次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
及广大股东利益。
                            、《上海
证 券 报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www.szse.cn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冀中能源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