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易微: 独立董事关于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5-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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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关于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在深圳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
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并对具体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后,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基于客观、独立的判断立场对
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继续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继续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3
亿元(含本数)的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进度、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可以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
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事项。
  二、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15 日,该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市必易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货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及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3 年 5 月
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20.00 万股。
                        独立董事:郭建平、王义华、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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