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四川天微电
子股份有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后,
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
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助的计划或安排。
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增强公司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
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15 日,并同意以 15.8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75 名激励对象授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