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续租办公场所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拟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关于公司续租办公场所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
公司续租办公场所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续租办公场所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有据、客
观公允,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合法
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
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马庆泉 李建辉 吕益民 戴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