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希望乳 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新乳业、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和《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
规定及《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就公司本计划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回 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 了相关证据
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 件。在公司
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说明与承诺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
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 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 书面审查、
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且
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 民共和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 湾地区,以
下简称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 外法律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 问题的合理
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 有关财务数
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 应视为本所
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 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新乳业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 注销的必备
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予以公告,
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之目 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本次 回购注销所
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 时,不得因
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 容再次审阅
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计划的实施情况及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 2020 年 12 月 15 日,新乳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二) 2020 年 12 月 16 日,新乳业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巨潮资
讯网及公司内部系统对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
(三) 2021 年 1 月 18 日,新乳业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
对本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列入公司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四) 2021 年 1 月 22 日,新乳业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
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五) 新乳业对本计划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公
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 2021 年 1 月 23 日公告了自查
报告。经公司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现本次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
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所有核查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
行为,也不构成短线交易行为”。
(六) 2021 年 2 月 1 日,新乳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
意确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1 日,并向符合
授予条件的 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780,000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9.35 元/
股。
(七) 2021 年 2 月 1 日,新乳业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1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八) 2021 年 5 月 10 日,新乳业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同意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在
办理授予登记过程中,两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放弃认购其全 部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共计 22 万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实际授予人数由 41 人变更为 39 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3,780,000 股变更为 13,560,000 股。
(九) 2022 年 4 月 27 日,新乳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4 人因与公司协商离职或岗位调整已不具备激
励对象资格,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已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合计
的独立意见。
(十) 2022 年 4 月 27 日,新乳业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认为本
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4 人因与公司协商离职或岗位调整已不具备激励
资格,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7 万股,
回购价格为每股 9.3651 元。
(十一) 2022 年 5 月 26 日,新乳业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批准公司
回购注销 4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47 万股。
(十二) 2022 年 8 月 5 日,新乳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 解除限售条
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 励对象办理
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4 人,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87.6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4472%;同时,根据公
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 ,若公司进
行派息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 调整。董事
会同意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9.21 元
每股。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解除限售、本次调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三) 2022 年 8 月 5 日,新乳业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解 除限售条件
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 对象办理解
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4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为 387.6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4472%;同时,根据公司
《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 若公司进行
派息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 整。监事会
同意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9.21 元每
股。
(十四) 2022 年 10 月 27 日,新乳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对象中,1 人因主动离职、1 人因协商离职已不具备参与激励计划资格,同意
公司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1.9 万股,因主动
离职而回购注销的价格为每股 9.21 元、因协商离职而回购注销的价格为每股
(十五) 2022 年 10 月 27 日,新乳业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对象中,1 人因主动离职、1 人因协商离职已不具备参与激励计划资格,同意
公司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1.9 万股,因主
动离职而回购注销的价格为每股 9.21 元、因协商离职而回购注销的价 格为每股
(十六) 2022 年 11 月 19 日,新乳业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批准公司回购注销 2 名激励对
象所获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1.9 万股。
(十七) 2023 年 5 月 13 日,新乳业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 票的议
案》。董事会确认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根据《激励计 划》中业绩
考核的相关要求,本次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的系数为 80%,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
励对象共计 33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08.4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
股本的 0.3559%;同时,董事会同意对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未解除的限制性股票
予以回购,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前述已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7.1 万
股,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回购注销的价格为每股 9.5804 元。公司独立董事就
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回购注销 的议案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八) 2023 年 5 月 13 日,新乳业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确认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根据《激励计划》中 业绩考核的
相关要求,本次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的系数为 80%,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共计 33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08.4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购,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前述已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7.1 万股,因
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回购注销的价格为每股 9.5804 元。本次回购注销的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 除限售、本
次回购注销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 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 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期
根据《激励计划》,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授予登记
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30%。
根据公司《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计划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1 日,上市日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二) 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
,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
股票的解除需同时满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及公司和激励 对象的业绩
考核要求,具体如下: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 至 2023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公司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业绩考核目标
解除限售期
公司解除限售系数 100% 公司解除限售系数 80%
以 2020 年度为基准年,
以 2020 年度为基准年, 2022 年度合并营业收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2 年度合并营业收入、 入、净利润增长率均不低
净利润增长率均不低于 56% 于 45%,且至少一个低于
注:上述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 除激励计划
实施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
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的利息回购
注销。
公司对各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表现进行综合考评,激励对象 需达到考核
指标方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个人的年度绩效考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 制度执行,
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分为 A+、A、
B、C、D 五档,具体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绩效等级 A+ A B C 及以下
可解除限售比
例
个人当期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可解除限售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 核结果达到
A+或 A,则激励对象当期的限制性股票可 100%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B,则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的 80%可解除限售;若激励
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 或 C 以下,则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得
解除限售。
因个人业绩未达标所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 授予价格加
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注销。
(三) 关于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的核查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毕马威 华振审字第
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第二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披露的公告文件及出具的说明及承诺 并经本所律
师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中国证监会
四川监管局(http://www.csrc.gov.cn/sichuan/index.shtml)、深交所(http://www.s
zse.cn/index/index.html)、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
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公开网站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独立董事的独 立意见、公
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披露的公告文件、公司及激 励对象的说
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
n/shixinchaxun/)、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www.csrc.gov.cn/pub/zjhpu
blic/)、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http://www.csrc.gov.cn/sichuan/index.shtml)、
深交所(http://www.szse.cn/index/index.html)、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
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公开网站 查
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 任一情形,
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年度报告》、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毕马
威华振审字第 2102808 号”、“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305187 号”《审计报告》,公
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6,748,631,857.2 元,2022 年度经
审计的合并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10,006,499,836.06 元,增长率为 48.27%;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70,984,027.44 元,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61,506,309.57 元(剔除激励计划实施影响的数值,即以权益
结算的股份支付确认的费用,总额为 34,227,343.26 元),增长率为 46.04%,公
司达到了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 ,满足本次
解除限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80%。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司 及激励对象
出具的说明和承诺函,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2022 年度绩效的考核结果均为
A,满足本次解除限售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 满足《激励
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三、 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若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任何一个解除限售期未
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当期解除限售的相应比例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 到下一年解
除限售,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提供的《新希望乳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毕马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102808 号”、
“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305187 号”《审计报告》
,因公司未达到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全部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对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决
议,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77.1 万股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 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
回购价格按以下方式计算:
每股回购价格=授予价格+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020 及 2021 年度每
股分红金额-2020 及 2021 年度每股分红金额的利息-2022 年度每股拟分红金额
因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拟
对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0.85 元,该分派方案尚需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如该方案获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在办理完成 2022 年度权
益分派方案后进行本次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为每股 9.5804 元。
如上述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权益分派方案
发生变化,公司将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综上上述,本所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和价格符 合《管理办
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一)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 合《管理办
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
条件;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解除限 售尚需按照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登记手续。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 合《管理办
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和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尚需就本 次回购注销
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乳业 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重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
____
蔡 丽
______________
钟 晴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
刘志陟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