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62 证券简称:国芯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1
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
拟减持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持有公司股份 24,081,84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0.03%;
(以下简称“嘉信佳禾”)
持有公司股份 7,081,38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95%。
上述股份来源均为公司 IPO 前取得的股份,且已于 2023 年 1 月 6 日起解除
限售并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次减持计划涉及麒越基金、嘉信佳禾等 2 名股东,前述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孙力生、杨志瑛本次不计划减持股份,股东麒越基金、嘉信佳禾计划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股份。具体减持计划如下:
份,减持数量不超过 11,12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4.63%。减持
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
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
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应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麒越基金已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
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 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
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关于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规
定,且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麒越基金投资公司期限超过 60 个月,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份,减持数量不超过 3,2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1.36%。减持价
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
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
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则应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嘉信佳禾已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
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 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
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关于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规
定,且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之日,嘉信佳禾投资公司期限在 48 个月以上但不
满 60 个月,故嘉信佳禾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采取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在任意连续 3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采取大宗交易在任意连续 3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收到股东麒越基金、嘉信佳禾及其一致行动人孙力
生、杨志瑛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麒越基金、嘉信佳禾拟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持股数量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股)
宁波麒 越股
权投资 基金
合 伙 企 业 24,081,840 10.03%
大股东 股
( 有 限 合
伙)
宁波嘉 信佳
禾股权 投资 其他股东:5%
基金合 伙企 以 上 股 东 的 7,081,380 2.95% IPO 前取得:7,081,380 股
业(有 限合 一致行动人
伙)
其他股东:5%
孙力生 以上股东的 5,315,760 2.21% IPO 前取得:5,315,760 股
一致行动人
其他股东:5%
杨志瑛 以上股东的 664,560 0.28% IPO 前取得:664,560 股
一致行动人
注:本次减持计划仅麒越基金和嘉信佳禾进行减持,孙力生和杨志瑛本次不减持。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上述减持主体中,麒越基金、嘉信佳禾、孙力
生和杨志瑛为一致行动人,麒越基金、嘉信佳禾、孙力生和杨志瑛合计持股超过5%。
持股数量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股)
第一组 宁波麒越股权投资基 24,081,840 10.03% 麒越基金和嘉信佳禾的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宁
伙) 波保税区嘉信麒越股权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
称“麒越投资”);孙
力生为麒越投资控股股
东,杨志瑛为麒越投资
持股 5%以上股东;杨
志瑛系孙力生配偶。
宁波嘉信佳禾股权投 7,081,380 2.95% 麒越基金和嘉信佳禾的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宁
限合伙) 波保税区嘉信麒越股权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
称“麒越投资”);孙
力生为麒越投资控股股
东,杨志瑛为麒越投资
持股 5%以上股东;杨
志瑛系孙力生配偶。
孙力生 5,315,760 2.21% 麒越基金和嘉信佳禾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宁
波保税区嘉信麒越股权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
称“麒越投资”);孙
力生为麒越投资控股股
东,杨志瑛为麒越投资
持股 5%以上股东;杨
志瑛系孙力生配偶。
杨志瑛 664,560 0.28% 麒越基金和嘉信佳禾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宁
波保税区嘉信麒越股权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
称“麒越投资”);孙
力生为麒越投资控股股
东,杨志瑛为麒越投资
持股 5%以上股东;杨
志瑛系孙力生配偶。
合计 37,143,540 15.47% —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计划减
股东名 计划减 竞价交易 减持合理 拟减持股 拟减持
持数量 减持方式
称 持比例 减持期间 价格区间 份来源 原因
(股)
宁波麒 不超 不超 竞 价 交 易 减 2023/6/5 按市场价 IPO 前取 自身资
越股权 过: 过: 持,不超过: ~ 格 得 金需要
投资基 11,120, 4.63% 11,120,000 股 2023/12/4
金合伙 000 股 ;大宗交易减
持,不超过:
企业 11,120,000 股
(有限
合伙)
宁波嘉 不超 不超 竞 价 交 易 减 2023/6/5 按市场价 IPO 前取 自身资
信佳禾 过: 过: 持,不超过: ~ 格 得 金需要
股权投 3,270,0 1.36% 3,270,000 股 2023/12/4
资基金 00 股 ;大宗交易减
持,不超过:
合伙企 3,270,000 股
业(有
限合
伙)
注:上述减持计划的大宗交易减持期间为:2023 年 5 月 18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7 日。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
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本单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自公司上市后,本人/本单位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
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
(3)本人/本单位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4)减持条件本人/本单位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
书以及本人/本单位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本
单位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5)减持方式本人/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
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等。
(6)减持价格本人/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发行人在此
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
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
所规则要求。
(7)减持期限本人/本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
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8)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单位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将按公
司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9)信息披露本人/本单位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本单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自公司上市后,本人/本单位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
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
(3)本人/本单位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4)减持条件本人/本单位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
书以及本人/本单位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本
单位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5)减持方式本人/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
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等。
(6)减持价格本人/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发行人在此
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
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
所规则要求。
(7)减持期限本人/本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
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8)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单位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将按公
司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9)信息披露本人/本单位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本单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自公司上市后,本人/本单位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
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
(3)本人/本单位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4)减持条件本人/本单位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
书以及本人/本单位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本
单位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5)减持方式本人/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
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等。
(6)减持价格本人/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发行人在此
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
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
所规则要求。
(7)减持期限本人/本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
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8)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单位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将按公
司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9)信息披露本人/本单位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本单位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2)自公司上市后,本人/本单位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
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
(3)本人/本单位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4)减持条件本人/本单位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
书以及本人/本单位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本
单位可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5)减持方式本人/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
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等。
(6)减持价格本人/本单位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发行人在此
期间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
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
所规则要求。
(7)减持期限本人/本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
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8)减持数量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单位每年转让公司股份的比例将按公
司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9)信息披露本人/本单位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
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的减持,本次减持不会对公司
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根据市场情况、
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
数量和减持价格等不确定性。
(二)减 持 计 划 实 施 是 否 可 能 导 致 上 市 公 司 控 制 权 发 生 变 更 的 风 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东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承诺的要
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