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制度》、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作为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青海良承拟收购锦泰钾肥 5.4885%股权暨关
联交易的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良承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良
承”)收购青海锦泰钾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泰钾肥”)5.4885%
股权,有利于公司业务拓展,提高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上下游一体
化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战略。公司与关联方按照公平、公开、公正
的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公允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良承收购锦泰钾肥5.4885%股权。
二、关于对全资子公司 LMA 增资并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 LITIO MINERA ARGENTINA S.A(以下简称“LMA”)
公司增资并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推动阿根廷 Mariana 锂-钾卤水矿项
目的开发建设,优化 LMA 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满足公司未来发展
对锂资源增长的需求,增强公司长久竞争力,符合公司上下游一体化
的发展战略。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根据平等协商确定,条件公允、合理,
程序符合相关规定,风险可控,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基于
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对 LMA 公司增资并提供财务资助。
三、关于 2023 年公司与美洲锂业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美洲锂业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而产生,是公司开展的正常商业交易行为,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按照“独立主体、公平合理”的原则
进行的,其价格为市场价格,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公平、公开、
公正,相关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四、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期权事项,在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且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12 名已离职人员已获授但未获准行权
的股票期权合计 48.30 万份进行注销。
五、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
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行权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2021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有关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
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除有关离职的激励对象不得行权外,本
次行权的其他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尤其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388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内行权。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
署页)
黄斯颖 徐光华
徐一新 王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