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对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对本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2022年A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一、本公司 2022 年 A 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的分配事项根据此前披露并实施的
本公司《2022 年 A 股员工持股计划》
《2022 年 A 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
行,本次预留份额分配事项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预留份额分
配系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
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的情形;亦不存在本公司向员工持股
计划预留份额认购对象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的情形。
二、本公司 2022 年 A 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确认的参加对象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本公司《2022 年 A 股员工持股计划》《2022 年 A
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参加对象范围和资格条件。监事会已对本次预留份额
的授予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预留份额来源及参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公司实施 2022 年 A 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的分配,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
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相关员工利益与本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
于满足本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及不断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竞争
力。
四、本公司董事会审议 2022 年 A 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的议案时,与此关
联的董事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本公司 2022 年 A 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分配事项。
独立非执行董事:钟耕深 张世杰 李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