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尚节能: 恒尚节能: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5-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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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3137        证券简称:恒尚节能            公告编号: 2023-002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
民币 379.51 万元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
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同意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18号),公司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266.6667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
含 税 ) 人 民 币 58,819,908.77 元 , 公 司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验资报告》(中天运[2023]验字第90020号)。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和置换情况概述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379.51万元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截至
换379.5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不含
序号            项目          不含税金额
                                       税)的自筹资金置换金额
             合计             5,881.99           379.51
     三、审议程序
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
同意意见。
     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六个月内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董事会审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同意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行
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履
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
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
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以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注册会计师鉴证情况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关于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天运
[2023]核字第90234号),认为公司编制的《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
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在
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截至2023年5月11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
的情况。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
用自筹资金的情况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事项,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实施,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规定。综
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
议。
  特此公告。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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