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等法律法规、《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
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认真审
阅相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投资建设“年产 4 亿平方米储能和动力汽车用锂离子电池隔膜项
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随着国内外储能、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市场的快速发展,锂离子电池隔膜需求
迅速增长,本项目的投资围绕公司主营业务扩充产能,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业
务规模、增强市场开拓能力,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因此
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投资建设“年产 4 亿平方米储能和动力汽车用锂离子电池隔
膜项目”。
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股份的意见》、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
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万元(含),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
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