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
了相关会议材料及人员资料,经讨论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料,我们认为田佰辰先生、童俊先生不存在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田佰辰先生、童俊先生的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及专业能力符合董事的任职要求。
有限公司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田佰辰先生、童俊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杭氧(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保障杭氧(香港)有
限公司日常经营中信用证开证和押汇等需求,有利于杭氧(香港)有限公司正
常经营发展。本次担保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是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
本次担保的风险可控,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为杭氧(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三、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因激励对
象因达到法定年龄正常退休、因个人原因离职等原因,公司对 14 名激励对象已
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在公司 2021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作为激励
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
干的勤勉尽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
四、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由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
本及修改《公司章程》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不会影响公司管理
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并同意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为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任其龙
黄 灿
雷新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