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斯达: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5-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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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汇率风险为
目的,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包括但不限于远
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
相关产品或组合产品的外汇衍生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
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和利率风险为目的,选
取的外汇套期产品需与公司实际业务种类、金额、期限等内容相匹配,不得进行
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及其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付的谨慎预测,
外汇套期保值的合约金额不得超过外汇收付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割
期限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时间匹配。
  第七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
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
审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
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资产的 50%以内(不含 5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资产的 50%以上(含 50%),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批准;
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文件或协议。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相关授权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
体运作和管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划制订、提请审批、资金筹集、日常管理等工作;
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中心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
资料;
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将审
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的币种、金额及交割期限,以及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提出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方案,经财务中心总经理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
送批准后实施;
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协议并进行资金划拨;
至财务中心总经理复核。会计核算人员每月末与交易人员核对保证金账户余额;
妥善安排资金交割,严控风险。若存在异常情况,需第一时间上报证券部及董事
长。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
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
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
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
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
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
录和传递。
     第十八条 公司必须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
程中,财务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
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场进行预判,对业务操作进行检视,主
动规避风险。在汇率发生巨大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
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管理层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必要时向
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对前述业务进行执行监督,如发现未按照制度执
行,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
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
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中心负责存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订。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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