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
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
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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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及
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
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
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证券交易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公司应当
按规定,将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
件在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
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证券发行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同意,不得改动。
发生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
和信息披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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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
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发布
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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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总裁(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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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
以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件的,其披
露标准及要求应当同时遵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创业板上市规则》、本制度及公
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创业板上市规则》、本制度及公司其他
管理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
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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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
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
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2
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
其他情况,按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
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按深交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三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
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
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核及披露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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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证券事务部应协助董事会秘
书进行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
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各部门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负责人为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
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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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的报告、审核、披露程序及对外沟通
第三十三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负有报告义
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子公司)及
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
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序,及时向公司分管
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
议或股东大会审议。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
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
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
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未公开重
大信息(以下简称“内幕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内幕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
内幕信息的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管理按照公司其他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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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
章。
第三十九条 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前应履行以下草拟、审核程序:
(一)草拟:公司总裁(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二)审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
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
露。
第四十条 临时报告公开披露前应履行以下草拟、审核程序:
(一)草拟: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撰写临时报告的文稿。
(二)审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的相关会议文件的公告文稿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审核,上述临时报告以外的其他临时报告文稿在经董事会秘书审核之后尚
需履行以下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证券事务部协
助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信息对外公布的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
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
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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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
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
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
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规范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交
流制度或活动,确保公司在对外接待、业绩说明会、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时不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总裁(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
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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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
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因相关责任人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有关信息
披露的规定导致公司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司可视情节轻重对
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解除职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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