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旗新材: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5-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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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212           证券简称:中旗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6
转债代码:127081           债券简称:中旗转债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2023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三)14:0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5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0 日上
午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召开,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69,168,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 58.68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69,166,8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7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014%。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7,106,500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6.02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7,104,800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6.027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 1.00《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16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0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提案 2.00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16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0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提案 3.00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16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0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提案 4.00 《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16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0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提案 5.00 《关于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16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0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提案 6.00 《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16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0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提案 7.00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16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0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提案 8.00 《关于 2023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16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0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提案 9.00 《关于公司 2023 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16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0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提案 10.00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9,16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9%;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0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刘杰律师、叶可安律师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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