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
的会议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金迪克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余军先生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
定,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关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
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总经理的
提名、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夏建国先生、任晚琼女士、樊长勇先生、田国雄先生符
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
所规定的有关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
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黄强先生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
定,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关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
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认为财务总监的提
名、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樊长勇先生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规定,其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关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
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认为董事会秘书
的提名、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