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
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天桥起重机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
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
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
知等公告事项;
等;
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15 日
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议案、会议登记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9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湖南省株
洲市石峰区田心北门新明路 266 号天桥起重研发中心七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主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5 月 9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时间为:2023 年 5 月 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现场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均为公司
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472,581,760 股,占本次股
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1,416,640,800 股)的 33.3593%。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共 6 名,共计持有公司股份 1,046,40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公司股份总数(1,416,640,800 股)的 0.0739%。
(3)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
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果统计。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
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关于
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
计。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全部议案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
朱 志 怡 文立冰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
于书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