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
简称“《业务办理》”)和《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股票期权行权
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
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
期激励与约束机制,倡导公司与管理层及骨干员工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充分调
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
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
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关于《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办法》的核查意见
(一)《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旨在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
本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考核办法》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考核指标科学、合理,具有全面性、
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
目的,能够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
的价值分配体系。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均为与公司(含合
并报表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人员。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
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二)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