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交
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向董事会提交的相
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
立意见
经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资格和条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按相关规定,本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本事项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有
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
按相关规定,本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本事项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
见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发
展现状、发展战略,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按相关规定,本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本事项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内
容。
四、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经
济效益等相关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投向进行全面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有利
于提高公司的经营能力及综合竞争实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
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按相关规定,本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本事项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编制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
报告的独立意见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分析
了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
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的合理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
合理性,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必
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
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本事项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六、关于制定《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制度有利于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
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
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
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
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
填补措施作出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
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
年度,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我们认可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
证报告。
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事
项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独立意见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办
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有利于提高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形。
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事
项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十、关于修订《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修订后的《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有助于保障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合法、合规性,符
合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
效。
十一、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
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目前正在开展可转债申报发行工作,该事项属于可能对
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且 2022 年,公司因
清江流域来水持续偏枯,煤价高位运行,公司实现归母净利润同比大
幅下降。综合考虑公司经营现状,结合公司未来的战略发展,我们同
意公司优化调整资金支出,终止回购股份。该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要求,符合全体股
东的利益。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李锡元 杨汉明 李银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