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利 得: 关于注销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5-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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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6        证券简称:海利得         公告编号:2023-028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同日,
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查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
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1 年 8 月 14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
明及核查意见》。
《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相关
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披露了《2021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及《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分别完成了《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 44 名激励对象合计 945 万股限制性股票及 242 名激励
对象合计 2,604 万份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
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年 6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
上述 222 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
期权数量由 2,604 万份调整为 2,382 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 242 人调整为 223 人。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
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计划之股票期权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2022 年 8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 69 名激励对象共计 354.9 万
份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完成上述 31 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注销完成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股票期权数量由 2,382 万份调整为 2,351 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 223 人调整为
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符合解除限售
条件的 43 名激励对象合计 370 万股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 2022 年 9 月 28 日。
告》,2022 年 11 月 8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
公司已完成上述 1 名激励对象合计 20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
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年 4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已完成
权数量由 2,351 万份调整为 2,320 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 220 人调整为 217 人;
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354.9 万份调整为 320.53 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 69
人调整为 65 人。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
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4 名原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草案)》”)相关规定,上述 4 名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46 万
份将予以注销。
对象资格,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上述 3 名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
票期权合计 12.16 万份将予以注销。
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权的必要条件。本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
财务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基数,2022
   预留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7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是以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股票
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经审计,2022 年度公司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合计 682.2 万份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合计
  综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合计注销 728.2 万份,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合计注销
份调整为 1,591.8 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 217 人调整为 213 人;预留授予的股票
期权数量由 320.53 万份调整为 154.185 万份,激励对象人数由 65 人调整为 62 人,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注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即可。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以及业绩不达标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离职,以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公司董事会对
激励对象相应获授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注
销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离职,以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
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
相应获授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注销股
票期权的原因、数量合法合规且流程合规。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
同意注销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六、律师的结论与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实施
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因部
分激励对象离职以及业绩不达标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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