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不存在影响启动发行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海
锅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已于 2023 年 2 月 16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的审核,并于 2023 年 3 月 17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张家港
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522 号)。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披露了《2022 年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披露了《2023 年一季度报告》。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
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对自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之日(2023 年 2 月
本次发行及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不存在影响启动本次发
行的重大事项。
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22 年度及 2023 年一季度经营业绩变化情况的说明
(一)2022 年度公司经营业绩变化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披露的《2022 年年度报告》和天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出具的编号为天衡审字(2023)01365
号的《2022 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 2022 年度主要经营数据及其变动情况具体
如下:
项目 2022 年 2021 年 本年比上年增减
营业收入(元) 1,353,087,666.93 1,059,337,504.32 27.7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84,007,168.35 68,596,628.70 22.47%
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48,561,784.63 -67,771,638.12 28.34%
量净额(元)
项目 2022 年末 2021 年末 本年末比上年末增减
资产总额(元) 1,705,149,397.55 1,610,713,703.91 5.8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资产(元)
年公司实现净利润 9,166.94 万元,较 2021 年增长 4.6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
净利润 8,400.72 万元,较 2021 年增长 22.47%。2022 年公司业绩保持增长趋势。
(二)2023 年一季度公司经营业绩变化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2023 年一季度报告》,公司 2023 年
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及其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 2023 年 1-3 月 2022 年 1-3 月 本年比上年增减
营业收入(元) 303,867,131.26 261,536,375.84 16.1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利润(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10,187,246.95 9,220,960.44 10.48%
利润(元)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11,254,205.59 -46,924,252.16 76.02%
量净额(元)
项目 2023 年 3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末比上年末增减
资产总额(元) 1,696,981,191.47 1,705,149,397.55 -0.4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净资产(元)
年一季度公司实现净利润 1,285.88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49.52%;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 1,018.72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0.48%。2023 年一季度公司业
绩保持增长趋势。
二、针对会后重大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
形出现。
影响的人员变化。
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份有限公司及签字保荐代表人尹宝亮、毕宇洪,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
王恩顺、徐其干、朱珊珊,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
师陆德忠、程正凤、钱俊峰、朱健均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未发生更换。
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潜在纠纷。
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在发行人利润
分配实施完毕后启动。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发生重大事项,公司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综上所述,公司自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之日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
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募集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尚未披露的事
项,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的各项发行条件。
同时,公司承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提供的材料与注册稿无差异,本次发行
过程、公司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发行对象及发行上市条件价格的确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不存在影响启动发行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盛雪华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