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微医学: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证券之星 2023-05-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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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南微
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微医学”“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22 年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30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锋
   保荐代表人                 高金余、肖爱东
   联系电话                   025-83367888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029
   注册资本                18,724.61 万元
   注册地址          南京高新开发区高科三路 10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南京高新开发区高科三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隆晓辉
   实际控制人                    无
   董事会秘书                  龚新亮
   联系电话                 025-5864881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9-07-22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
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
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南微医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
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
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发行人
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
规性的制度;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
导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南微医学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
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在持
续督导期间关注到公司存在未履行相关程序且未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在知晓相
关情况后提出了整改建议,发行人也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整改(详见 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告《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微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之专项
核查意见》)。除此之外,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其他关联方资金
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
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变更募投项目资金使用及延期等相关情况
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和
投资总额的议案》,公司在容积率等相关指标调整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未来发展
战略,对《生产基地建设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修订,对项目建设内
容进行了完善并据此对内部投资结构及投资总额进行了调整,该项目投资总额增
加至 72,015.82 万元,但募集资金投入 65,592.00 万元不变。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
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实施进度、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议案》。
公司对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国内外研发及实验中心
建设项目,三个募投项目进行整体延期,并对国内外研发及实验中心项目、营销
网络与信息化建设项目部分建设内容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
确的同意意见。调整具体如下:
  (1)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延期至 2022 年 12 月。
   (2)国内外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延期至 2023 年 12 月。美国
研发中心租赁面积由 5000 平方米减少至 500 平方米,设备购置从 110 台减少至 38
台,增加人才引进数量并增加专利服务和设计服务等方面的投入。美国研发中心
实施地点从马萨诸塞州剑桥市变更到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国内研发中心实施地
点从公司总部 4-5 层变更为公司总部,增加美国子公司作为本项目实施主体以推进
美国研发中心建设。
   (3)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延期至 2023 年 12 月。国内营销
网络增加武汉市作为实施地点,国外营销网络增加美国子公司和德国子公司作为
实施主体。
会议,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募集资金投入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对部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内容、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及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
事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取消“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及
“国内外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部分国外建设项目。
   (2)公司在募集资金投入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前述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
容的调整情况,对相应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营销网
络及信息化建设投入金额变更为 4,512 万元,国内外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投入金额变
更为 19,330.01 万元。
   (3)根据前述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公司
将“国内外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中的美国研发中心建设部分募集资金投入到本项
目的国内研发中心建设中,并据此调整募投项目“国内外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
内部投资结构。
   保荐机构已就上述变更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本次拟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涉及“营销网
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结合公司募投项目具体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发展需要,
公司拟新增沈阳市、西安市、济南市为“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地点,
分别辐射国内营销网络中的东北区域、西北区域和鲁豫区域。公司独立董事就该
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本次拟增加募投项目实
施地点涉及“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目”。结合公司募投项目具体实施规划及
实际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新增郑州市、石家庄市为“营销网络及信息化建设项
目”实施地点,分别辐射国内营销网络中的河南区域、华北区域。公司独立董事
就该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保荐机构已就上述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生产基地建设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生产
基地建设募投项目在实际建设项目整体进度延后。为严格把控项目整体质量,公
司综合考虑实际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基于审慎性原则,拟将
本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 2023 年 12 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
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保荐机构已就上述延期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次会议,2020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
币 18,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十五次会议,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会议,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已就上述事项
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
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
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
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
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本保荐机构并进行沟
通,同时应本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
或业务骨干的交流,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本保荐机构持续督
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
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开展相关
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
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
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对南微医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至
持续督导期截止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存在未履行相关程序且未及时
披露的关联交易,但在保荐机构知晓相关情况并提出整改建议后进行整改,除此
之外,发行人均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确保了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审阅结论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人民币 761,267,145.66
元,因截至持续督导期届满,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
续履行对南微医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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