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5-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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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长城汽车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
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实事求是和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六十六次会议有关会议材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
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
下简称《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
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
形。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决策程序符合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情形。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
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五、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合法方式获得资金。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激励与约束机
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
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为股东创造价值;吸引
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通过全面的、精准的覆盖高价值岗位及关键人才,
满足公司对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需求,建立公司人力资源优势,进一步激发公司
创新活力,为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将
有关议案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
    乐英     李万军   吴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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