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公司”)拟以现金方
式向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控集团”)转让持有的全资子
公司吉林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房产”)100%股权,拟以
现金方式向长春小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吴物业”)转让持有的全资
子公司长春经开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物业”,“六合房产”与
“经开物业”以下合称“标的资产”或“交易标的”)100%股权(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按
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经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全体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二、本次交易拟剥离公司下属房地产相关业务,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聚焦发展
智能制造产业,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资产质量和持续盈利能
力,增强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对即期回
报的影响分析及制定的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
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公司就本次交易编制的《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及就本次交易与对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交易协议,
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四、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为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系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本次交易事项中
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交易标的的资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
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估值定价公允,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以标
的公司资产评估值为依据,并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无需要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
本次交易已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本次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
七、公司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
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目前已履行的各项
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对全体股东
公平、合理。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
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金云 程 皓 孙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