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规定的说明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以现金
方式向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控集团”)转让持有的全
资子公司吉林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房产”)100%股权,
拟以现金方式向长春小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吴物业”)转让持有
的全资子公司长春经开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物业”,“六合
房产”与“经开物业”以下合称“标的资产”或“交易标的”)100%股权(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生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变化。
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
易所涉及标的资产定价方式合理,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形。
的资产权属清晰,股权未设置任何质押,亦不存在股权被冻结、托管等限制其
转让的情形;在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协议、承诺的前提下,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
存在法律障碍。
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续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
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