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核查意见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监事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对关于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
《监管指引第 1 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
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决策程序符合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
益情形。
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合法方式获得资金。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
借贷等财务资助。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
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
持有人范围,其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八、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
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
司的长远发展,为股东创造价值;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通
过全面的、精准的覆盖高价值岗位及关键人才,满足公司对核心技术人才和管
理人才的需求,建立公司人力资源优势,进一步激发公司创新活力,为公司的
持续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综上,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并将本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
卢彩娟 刘 倩 马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