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82 证券简称:霍莱沃 公告编号:2023-027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莱沃”、
“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
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根据《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4,770 股,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 51,947,770 股的 0.47%。其中首次授予
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2%;预留 48,900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总股本的 0.09%,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9.98%。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凝聚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
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
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
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同时正在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及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
日向 41 名激励对象以 45.72 元/股的价格授予合计 40 万股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
股票;分别于 2021 年 9 月 6 日、2021 年 10 月 21 日向 3 名激励对象以 45.72 元
/股的价格授予合计 10 万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述授予价格、授予数量
已因公司实施 2020 年度权益分派、2021 年度权益分派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
项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授予价格为 31.73 元/股,调整后首次授予数量为 56 万
股,调整后预留授予数量为 14 万股。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部分激励
对象已完成归属,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147,770 股;第二个归属期未满足
归属条件;其余各期尚在有效期内。
本激励计划与公司正在实施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系基于公司不同
发展阶段所制定的员工激励机制,两期激励计划独立,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形式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
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
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
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二)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计划的
股票来源。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44,770 股,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 51,947,770 股的 0.47%。其中首次授予 195,870 股,约
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0.38%,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
额的 80.02%;预留 48,900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 0.09%,
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19.98%。
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
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监
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
员工),符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
员,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9 人,占公司截止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员
工总数的 12.10%。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
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
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
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序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公告时公
类别
号 股票数量 票总数的比例 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预留部分 48,900 19.98% 0.09%
合计 244,770 100.00% 0.47%
注:上述数据如存在尾差,系四舍五入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
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
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
《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
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
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
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
第一个归属期 4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
第二个归属期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
第三个归属期 3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归属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归属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归属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
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归属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2.66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
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2.66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限制性股
票。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依据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的的 39.41%确认为每股 32.66 元。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82.88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1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39.41%;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98.68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3)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96.38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4)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92.55 元,本次授予价格
占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35.29%。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以自主定价方式确定授予价
格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机制和
人才保障。
公司属于人才技术导向型企业,充分保障股权激励的有效性是稳定核心人才
的重要途径。公司所处经营环境面临诸多挑战,包括技术革新、人才竞争、资本
市场波动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有利于公司在不同时间周期和经营环境下有
效地进行人才激励,使公司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
此外,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在设置了具有一定挑
战性的业绩目标的情况下,采用自主定价的方式确定授予价格,可以进一步激发
激励对象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以此为基础,本次激励计划将为公司未来持续
发展经营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并推动激励目标的顺利实现。同时,公司聘
请了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
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了专业意见。具体请见
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信公轶禾企业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确定为 32.66 元/股,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
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七、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
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分批次办理
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
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本激励计划首次、预留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2023年-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预留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该考核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2023 年度 2023 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 42,000 万元
第二个归属期 2024 年度 2024 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 50,000 万元
第三个归属期 2025 年度 2025 年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 58,000 万元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
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由个人惩处
核定及个人绩效考核两部分组成。
个人惩处核定结果对应归属比例情况如下:
个人惩处核定结果 无记过及以上惩处记录 有记过及以上惩处记录
个人惩处核定结果对应归属比例 100% 0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归属比例情况如下: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A B C D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归属比例 100% 100% 6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
层面归属比例×个人惩处核定结果对应归属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归属
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若公司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遇重大变故、特殊及异常情况,或其他不可抗力因
素,经公司董事会审定后可对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予以调整。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以电磁仿真及测量技术为本源,依托自主研发的算法技术体系,构建
了电磁测量系统、电磁仿真验证、相控阵产品三大业务板块,主要服务于国防
军工、航空航天、通信、汽车等国家战略产业的产品研发、生产与应用,致力
成为“电磁技术的领航者”。
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提升核心竞争力,公司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公
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
以营业收入作为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
营情况和市场情况,是衡量公司经营效益及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
公司 2023 年至 2025 年营业收入目标值分别为 42,000 万元、50,000 万元、
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
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层面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
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挑战性和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归属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草案)和《考核管理
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情况进行自查。
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为 10 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
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
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
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
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
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
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
不计算在 60 日内)。
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
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
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
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
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
况的公告。
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
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
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
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
价格。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
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
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
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
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
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 195,870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历史波动率);
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
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
支。
假设 2023 年 5 月初首次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票预计总
摊销成本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
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
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
响。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 48,900 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
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
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
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
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
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
作废失效。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务。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
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
不承担责任。
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
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其它税费。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其他相关事项。
(三)其他说明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
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调解解决。
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
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
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
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提前归属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
见。
(二)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等情形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归属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
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
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
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
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激励
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自离
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
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
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
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
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形式继续为公司服务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后由公司返聘或以其他
形式继续为公司服务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程序办理归属。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
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
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效并仍按照相关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
定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五)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