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8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章程》;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的《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的《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
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
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
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
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公司其他信息披露
材料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
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8 日。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东方办事处孙营村颖河路西、纬二十六路南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李厚文主持。
一)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
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8 日 9:15 至 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
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
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4,878,19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783%。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63,205,6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78%。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
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7,079,32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69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78,083,7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76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现场或视频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出席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
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
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376,323,3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05,318,9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559%;反对 1,73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59%;弃权 30,0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2%。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同意 374,638,50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824%。
根据表决结果,李厚文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成员(非独立董事)。
同意 374,63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79%。
根据表决结果,李斌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成员(非独立董事)。
同意 374,658,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015%。
根据表决结果,曹家胜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成员(非独立董事)。
同意 374,638,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821%。
根据表决结果,罗贤辉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成员(非独立董事)。
同意 374,63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94%。
根据表决结果,郑德州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成员(非独立董事)。
同意 374,63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68%。
根据表决结果,郭剑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成员(非独立董事)。
同意 374,63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51%。
根据表决结果,邓同森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成员(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同意 374,630,5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50%。
根据表决结果,陈茂新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成员(独立董事)。
同意 374,631,0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54%。
根据表决结果,汪律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成员(独立董事)。
同意 374,630,9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53%。
根据表决结果,王义军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成员(独立董事)。
同意 374,63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57%。
根据表决结果,何玉龙当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成员(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同意 374,631,0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55%。
根据表决结果,李双全当选公司第九届监事会成员(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 374,631,4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759%。
根据表决结果,申芙蓉当选公司第九届监事会成员(非职工代表监事)。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