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恩集团: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05-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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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
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播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旨在落实《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赋予总经理班子的职权,
明确其应履行的责任。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三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五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根据总经理的
安排,各自履行职责。
               第三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由总经理主持,研究工作、议定事项的工作会议。
  第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特殊情况下总经理可委托副总经理主持。
总经理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总
经理办公会议:
  (一)董事长提出时;
  (二)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三)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总经理办公会议议程及出
席及列席人员范围经总经理审定后,一般应于会议前二天通知出席及列席者。特殊情况
可随时通知。
  第十一条 各部门和人员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于会议前三天向总
经理办公室申报,由总经理办公室请示总经理后予以安排。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作出,会议纪要内容主要包括:
会别、会次、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议定事项。会议纪要由
会议主持人审定并决定是否印发及发放范围。经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署后,
由总经理班子负责实施,总经理办公室督办。形成会议决定后,个人意见可以保留,但
要服从大局,认真执行或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不得推托或拒绝执行。
  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存档。凡是需要保密的会议材料,有关承办部门要注明密级,
会议结束后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收回。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私自传
播密级会议内容和议定事项。
                第四章   经营事项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审批相关事项,
超出授权权限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人事管理权限:公司所有关键岗位人员的职务调动、解聘及新聘用员工,
须报总经理审批。除董事会聘用人员外,总经理有权对公司所有人员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合同、文件签署权限: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
对外文件,总经理经公司董事长授权后有权签署。总经理需对签署的合同、协议和其他
文件严格把关,维护公司利益,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遵
守公司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合同、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公司具体经营业务的审批权限,在未达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属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的,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实际经营情况
制定具体的审批权限。
                第五章   向董事会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包括
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定期报告由总经理组织编制,在董事会的要求期限内提交;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四)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五)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六)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专题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
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
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报告应同时报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
同。
     第二十一条   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和按上下文无歧义外,本席细则所称“高于”、
“少于”、“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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