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豪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Add: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街道金融城 2 号 T2 栋 9 层 400023
Tel:+86 23 6701 8088 Fax:+86 23 6701 8388 Http:www.zhhlaw.com
关于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豪(2023)法见字第 171 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余越律师、刘彦祺律师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查阅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并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进行了审验,
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文件
(一)《公司章程》;
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5 日、4 月 26 日分别刊登于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及《华塑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的公告》
(以下简称《变更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公告》);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
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3 年 5 月 8 日(星期一)
(二)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15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股东
大会通知》的公告。
(三)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内容。
(四)公司已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变更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公告》。除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变更外,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及审议事项等内容均与《股
东大会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五)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
法律意见书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8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8 日(星期一)
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没有新提案。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446,926,655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除前述人员外,本所见证律师余越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律
师刘彦祺通过视频方式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公司核查
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510,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03%。
(三)根据《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
《变更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法律意见书
经审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
的方式进行了表决,中豪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按公司章程的规
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议案一:审议《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51,401,6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2%;反对 3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议案二:审议《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51,401,6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2%;反对 3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议案三:审议《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3 年度财务
预算报告》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451,401,6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2%;反对 3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议案四:审议《2022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51,401,6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2%;反对 3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议案五:审议《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1,401,6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2%;反对 3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议案六: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1,401,6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2%;反对 3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法律意见书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议案七: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1,401,6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2%;反对 3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经审查验证,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由本所加盖公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
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豪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余越 刘彦祺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重 庆 北 京
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街道金融城 2 号 T2 栋 9 层 400023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远洋光华国际 AB 座 7 层 100020
Tel :+86 23 6701 8088 Fax :+86 23 6701 8388 Email : cq@zhhlaw.com Tel :+86 10 2173 7325 Fax :+86 10 2173 7325 Email : bj@zhhlaw.com
上 海 成 都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3 层 200120 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 1 号国际金融中心 1 号楼 22 层 610021
Shanghai 200120, PRC Chengdu 610021, PRC
Tel : +86 21 6886 6488 Fax : +86 21 5888 6588 Email : sh@zhhlaw.com Tel :+86 28 8551 9988 Fax :+86 28 8557 9988 Email : cd@zhhlaw.com
贵 阳 香 港
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26 号富中国际广场 10 层 550002 香港金钟道 95 号统一中心 32 层
Tel : +86 851 8551 9188 Fax : +86 851 8553 8808 Email : gy@zhhlaw.com
纽 约
纽约曼哈顿麦迪逊大道 590 号 IBM 大厦 21 层 10022
Tel :+1 (212) 521 4198 Fax :+1 (212) 521 4099 Email : nyc@zhh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