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71 号)核准,
或“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600.0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 面值 发行 ,募 集资金 总额 为人 民 币 6 亿元, 扣除 不 含税发 行费用
伙)出具的苏公 W[2020]B117 号《验证报告》验证。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贝斯
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截至 2022 年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主要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宁汇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安志勇
保荐代表人 董向征、张赟
联系电话 021-5382510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580
注册资本 20,001.67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无锡市建筑西路 777(A10)-20 层
主要办公地址 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东路 186 号
法定代表人 曹余华
实际控制人 曹余华
联系人 陈斌
联系方式 0510-8247576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11 月 23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渤海证券持续督导期间,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履行信息披
露等义务,保荐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
源的制度;
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表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
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
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
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配合
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
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
的工作职责,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贝斯特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贝斯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 6 亿元,扣除发行
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9,164.64 万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
金余额为 8,000.31 万元。
贝斯特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募集资
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贝斯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
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渤海证券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直至募集资金
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 《 渤海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无锡 贝斯特 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之签章页)
保 荐 代表人 :
董 向征 张 赟
渤海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