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正天合(酒泉)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正天合酒书字(2023)第 29 号
中国·甘肃
甘肃正天合(酒泉)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市政广场东侧洪洋财富大厦 15 层
甘肃正天合(酒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甘肃正天合(酒泉)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正天合酒书字(2023)第 29 号
致: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正天合(酒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大禹节
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大禹节水”)的委托,
就贵公司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大禹
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大禹节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大禹节水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
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大禹节水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委派具有证券服务经验的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
甘肃正天合(酒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在证监会指定
的网站发布了《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作出了决议并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了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
公告方式作出,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开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式、登记
时间、登记地点、注意事项、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本所律师认为
《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先生主持。
甘肃正天合(酒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
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全体股东或股东委托的委托代理人。
表股份 381,453,15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2542%。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380,997,05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4.20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456,1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29%。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
代表股份 456,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529%。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456,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529%。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律师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
甘肃正天合(酒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信的议案》
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备的议案》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议案以外,本次会议没有新的议案提出。
甘肃正天合(酒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相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5 日下午 14:30 在甘肃省酒泉市解
放路 290 号召开,由董事长王浩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
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5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5 日 9:15,结束时间为
大会监票人,对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反对 弃权
议案 同意 同意 反对比 弃权比 是否
议案内容 票数 票数
序号 票数(股) 比例(%) 例(%) 例(%) 通过
(股) (股)
甘肃正天合(酒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 381,126,0 99.9142 327,10 0.0858 0.0000
报告〉全文及其 56 % 0 % %
摘要的议案》
单独或合计持 是
有公司不低于
其中 5%(不含)股份 129,000 0
% 0 7% %
的小投资者的
表决情况
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
议案》
是
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不低于
其中 5%(不含)股份 129,000 0
% 0 7% %
的小投资者的
表决情况
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 381,126,0 99.9142 327,10 0.0858 0.0000
事会工作报告> 56 % 0 % %
的议案》
单独或合计持 是
有公司不低于
其中 5%(不含)股份 129,000 0
% 0 7% %
的小投资者的
表决情况
甘肃正天合(酒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 381,126,0 99.9142 327,10 0.0858 0.0000
事会工作报告> 56 % 0 % %
的议案》
单独或合计持 是
有公司不低于
其中 5%(不含)股份 129,000 0
% 0 7% %
的小投资者的
表决情况
审议《关于公司
分配预案的议 56 % 0 % %
案》
单独或合计持 是
有公司不低于
其中 5%(不含)股份 325,200 0
% 0 8% %
的小投资者的
表决情况
审议《关于续聘
公司 2023 年 381,126,0 99.9142 327,10 0.0858 0.0000
度审计机构的 56 % 0 % %
议案》
单独或合计持 是
有公司不低于
其中 5%(不含)股份 129,000 0
% 0 7% %
的小投资者的
表决情况
甘肃正天合(酒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审议《关于
融机构申请综
合授信的议案》
是
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不低于
其中 5%(不含)股份 129,000 0
% 0 7% %
的小投资者的
表决情况
审议《关于公司
立董事薪酬与 56 % 0 % %
津贴的议案》
单独或合计持 是
有公司不低于
其中 5%(不含)股份 129,000 0
% 0 7% %
的小投资者的
表决情况
审议《关于公司
董事薪酬与津 56 % 0 % %
贴的议案》
单独或合计持 是
有公司不低于
其中 5%(不含)股份 129,000 0
% 0 7% %
的小投资者的
表决情况
甘肃正天合(酒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审议《关于公司
薪酬方案的议 56 % 0 % %
案》
单独或合计持 是
有公司不低于
其中 5%(不含)股份 129,000 0
% 0 7% %
的小投资者的
表决情况
审议《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以 381,126,0 99.9142 327,10 0.0858 0.0000
简易程序向特 56 % 0 % %
定对象发行股
票 的议案》 是
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不低于
其中 5%(不含)股份 129,000 0
% 0 7% %
的小投资者的
表决情况
审议《关于公司
及资产减值准
备的议案》 是
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不低于 28.2833 327,10 71.716 0.0000
其中 129,000 0
的小投资者的
甘肃正天合(酒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表决情况
审议《关于补充
确认 2022 年
度日常关联交
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 计的议
是
案》
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不低于
其中 5%(不含)股份 129,000 0 0.0000%
% 0 7%
的小投资者的
表决情况
审议《关于公司
担保额度预计 56 % 0 %
的议案》
单独或合计持 是
有公司不低于
其中 5%(不含)股份 129,000 0 0.0000%
% 0 7%
的小投资者的
表决情况
审议《关于购买 381,126,0 99.9142 327,10 0.0858
险的议案》 56 % 0 %
甘肃正天合(酒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不低于
其中 5%(不含)股份 129,000 0 0.0000%
% 0 7%
的小投资者的
表决情况
上述议案中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优先股股东参与
表决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甘肃正天合(酒泉)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以下无正文,系《甘肃正天合(酒泉)律师事务所关于大禹节
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
章页)
甘肃正天合(酒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王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