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中电兴
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兴发”、“公司”或“发行人”)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目前,中航证
券对中电兴发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中航证券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31936000
年报披露时间 2023 年 4 月 28 日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中航产融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 丛中
保荐代表人 胡冰洋、吴雅宁
联系电话 010-59562499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298
注册资本 740,110,901 元
注册地址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北路 118 号
法定代表人 瞿洪桂
实际控制人 瞿洪桂
联系人 甘洪亮
联系电话 0553-577262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5 月 2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中电兴发证券发行上
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
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
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
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
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
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
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
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
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
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保
荐代表人适时督导和关注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同时按照有关规
定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事先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及其他相
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
承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
诺事项;
(6)协助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的制度,持续关
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针对担保事项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7)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
管关注函的情况;
(8)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熊岳广先生因工作变动原
因,不再负责该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工作,中航证券授
权胡冰洋先生接替熊岳广先生继续担任公司 2019 年度
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
续履行保荐职责。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为-859,825,182.44 元,上年同期为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关注市场波动风险及行业周期风险对
公司业务的影响,并做好经营应对和风险防范措施,及
时披露相关风险。
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
无
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
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中电兴发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
证券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
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
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
行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
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
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
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
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
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
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
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
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
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存放
账户已销户。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胡冰洋 吴雅宁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丛中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