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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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
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在相关信息披露媒体
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称“会议通知”),并于 2023
年 4 月 22 日刊登了《关于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下称“补充
通知”)
。
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已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予以公告。公司股东陈刚(持有公司 17.98%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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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了临时提案的内容。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
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议中心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37 名,代表股份 422,685,8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2.4481%。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
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32 名,代表股份 40,057,5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75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
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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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
代理人共 69 名,合计代表股份 462,743,3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
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补充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
会没有对会议通知、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
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
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补充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
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
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