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隆基绿能
保荐代表人姓名:姜志刚 联系电话:021-60933180
保荐代表人姓名:龚癸明 联系电话:021-60933135
一、保荐工作概述
(一)2022 年度保荐机构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的工作情况汇总
项 目 工作内容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各项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规章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 查,公司修订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股东及董监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
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 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等内部制度规则。
易制度) 该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
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相关规章制度均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有效执行。
度,发行人 2018 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
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 382,801.72 万元已于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配股
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102,509.32 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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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算利息)。
度,发行人 2019 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 495,548.25 万元已
于 2020 年 8 月 6 日存入募集资金专户。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2019
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累计
投入 399,739.79 万元用于募投项目建设,年
末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72,958.52 万元
(含已结算利息)。
度,发行人 2021 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 696,496.22 万元已
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存入募集资金专户。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2021
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已累计
投入 214,381.01 万元用于募投项目建设,年
末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143,587.78 万元
(含已结算利息)。
持续督导期间,我公司保荐代表人查询
募集资金专户 13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
件一致 情况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股东大会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4 次,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列席股东大会 3 次
(含通讯方式参加) 。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董事会 16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次,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列席董事会 9 次(含
通讯方式参加)。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监事会 10
次,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列席监事会 6 次(含
通讯方式参加)。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于 2022 年 9
月 6 日-9 月 19 日期间对发行人进行了现场
检查。保荐代表人检查了发行人的公司治理
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
(1)现场检查次数
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
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
营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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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报告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报送,保荐机构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国信证券关
于隆基绿能 2022 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
报告。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共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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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变更 2019 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经核查,国信证券
认为:
隆基股份变更 2019 年可转债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是基于公
司整体战略和规划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
优化公司内部资源配置,提升管理效率,不
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
产生不利影响。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事宜已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隆基股份变
更 2019 年可转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地点、实施主体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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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
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经核查,
保荐机构认为:
隆基股份本次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
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同时以募集资
金等额进行置换的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
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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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隆
基股份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
行的前提下,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
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
进行置换,有利于加快票据周转,提高公司
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隆基股份本次使
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
金并同时以募集资金等额进行置换的计划
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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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
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隆基股份本次对控股子公司隆基氢能
提供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经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公
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委
托贷款利率遵循了公平合理和市场化的原
则,定价公允,提供委托贷款对象为公司控
股子公司,委托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可控,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
为。综上,本保荐机构对本次隆基股份向控
股子公司隆基氢能提供 1.5 亿元委托贷款暨
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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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变更 2018 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将原用于宁夏乐叶年产 3GW
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 2018 年度配股结余募
集资金变更用于泰州乐叶年产 4GW 电池单
晶电池项目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
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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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时隆基股份承诺将按照相
关规定,尽快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
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承诺尽快完成新
项目相关的备案和环评等必要审批手续。本
保荐机构同意隆基股份本次将原用于宁夏
乐叶年产 3GW 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 2018 年
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变更用于泰州乐叶年
产 4GW 电池单晶电池项目和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计划,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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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经核查,本
保荐机构认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户用分
布式光伏贷业务提供保证金担保事项有利
于公司户用分布式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内容和决
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保荐机构对隆基股份为户用分布式光伏贷
业务提供保证金担保事项无异议,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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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2019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
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
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 2019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
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
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
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将 2019 年度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
余募集资金用于嘉兴光伏年产 10GW 单晶
组件项目投资建设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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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
时隆基股份承诺将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开立
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
议,并承诺尽快办理完毕新项目相关的环评
等必要审批手续。本保荐机构同意隆基股份
关于 2019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
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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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核查
报告》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户存储制度,有效地执行了相关监管协议,
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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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隆基绿能本次计划使用不超过 35 亿元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
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且已承诺本
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超过 12 个月,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隆基绿能本次使用不
超过 35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
司盈利能力,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属于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运
行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同意隆
基绿能本次使用不超过 35 亿元闲置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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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并将做好上述
关资金使用、归还的持续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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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核
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隆基绿能本次对控股子公司隆基氢能
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
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借
款利率遵循了公平合理和市场化的原则,定
价公允,提供借款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借款无法收回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本保荐
机构对本次隆基绿能向控股子公司隆基氢
能提供 1.5 亿元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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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更 2019 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经核查,国信证券
认为:
隆基绿能变更 2019 年可转债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是基于公
司整体战略和规划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
优化公司内部资源配置,提升管理效率,未
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投向,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
不利影响。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实施地点、实施主体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
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
规定。综上,本保荐机构同意隆基绿能变更
地点、实施主体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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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隆基绿能本次为控股子公司隆基氢能
及无锡氢能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已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五次会议和
第五届监事会 2022 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关联董
事已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
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符合公司
整体发展战略,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
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
状况,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本保荐机构
对隆基绿能本次为控股子公司隆基氢能及
无锡氢能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无异
议。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
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隆基绿能本次拟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
汇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
额置换的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隆基绿
能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
前提下,拟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投
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
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
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隆基绿
能本次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
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计划
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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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检查期内隆基绿能运营情况正常,且表
现出良好的独立性,内部治理规范,募集资
金使用合规,经营稳健,在上述各方面均不
构成重大风险,同时,不存在《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
导》中所指定的需要汇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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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23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
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隆基绿能 2023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
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
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
意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
事项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保荐机构对
隆基绿能 2023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事
项无异议。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事项的核查意见》,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
为:
隆基绿能 2023 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
委托理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
司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隆基
绿能 2023 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事项无异议。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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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荐机构认为:
隆基绿能为户用分布式光伏贷业务提
供保证金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户用分布式
业务的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担保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隆基绿能为
户用分布式光伏贷业务提供保证金担保事
项无异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
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
构认为:
隆基绿能本次为控股子公司隆基氢能
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暨关联交易的事
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
见,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履行了必要
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
公司,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公司对其日
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
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担保风险可控,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综
上,本保荐机构对隆基绿能本次为控股子公
司隆基氢能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暨关
联交易的事项无异议。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改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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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无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持续督导
(1)培训次数 专员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进行视频培
训 1 次。
(2)培训日期 2022 年 4 月 26 日
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情况介绍;
证监会重点规则修订情况解读;交易所重点
(3)培训内容
规则修订情况解读;大股东及董监高股票交
易规则及监管案例介绍。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无 无
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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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无 无
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 无 无
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承诺 因及解决措施
生承诺:
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 是 不适用
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
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50%。
是 不适用
喜燕女士出具一致行动承诺。
是 不适用
实际控制人李振国先生和李喜燕女士的一致行动承诺。
董事胥大鹏先生、董事白忠学先生、董事会秘书刘晓东先生承
诺:
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 是 不适用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
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
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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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不适用
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 是 不适用
的承诺》。
是 不适用
于是否参与隆 22 转债发行认购的《承诺函》。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因隆基
绿能 2018 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
尚未使用完毕,因此持续督导期届满后,国信
证券应当继续完成上述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
由于隆基绿能 2021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上市,国信证券
指定姜志刚先生和龚癸明先生担任该项目的
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履行保荐职
责,因此由龚癸明先生接替王延翔先生担任保
荐代表人并履行 2018 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
券、2019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
职责。
无
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