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源科技: 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5-0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本所”)接受浙江海盐
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担任
力源科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
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过的《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力源科技回购注销相关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同
时因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故需要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
(以下合称“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力源科技如下保证:
  (1)力源科技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力源科技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力源科技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
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
相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
于力源科技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力源科技已向本
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力
源科技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
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力源科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进行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力源科技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
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力源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力源科技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
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力源科技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
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议案》
      《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2022 年 1
月 5 日,监事会作出了《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2022 年 1 月 6 日至 2022 年 1 月 15 日,力源科技在
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2022 年 1 月 17 日,力源
科技监事会发表《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等。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结果公告》,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手续已于
变更登记证明》。
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
       ,回购注销相关离职人员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2 年 11 月,公司完成了回
购注销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4,000 股,公司股本
从 157,871,000 股变更为 157,857,000 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履行的程序
                             《关于 2022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关于 2022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
意见:公司限制性股票原授予的激励对象聂明、吕芳、吴德君因离职已不符合激
励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
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离职激励对象
已获授权尚未解锁的 42,000 股、14,000 股、14,000 股(共计 70,000 股)股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5.91 元/股。
   (2)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
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和安排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激励对象聂明、吕芳、吴德君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
象资格,故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予以回购注销。
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及未达成情况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未达成情况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公司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度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03亿
    第一个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元,实现净利润-3,632.18万
    解除限售期    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元,均与2021年度相比有所
                                 下降,未能符合业绩考核目
                                 标。
   鉴于公司 2022 年业绩水平未达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3,222,800 股进
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股票种类与数量
明、吕芳、吴德君授予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分别为 42,000
股、14,000 股 14,000 股(共计 70,000 股),占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1.20%,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0.04%。
据《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为
增后)的 39.59%,占公司现总股本的 2.04%。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及安排
  根据公司的确认,本次回购注销资金来源全部为自有资金。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锁的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sse.com.cn)
及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
票的公告》
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过户手续。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和安排均
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相关离职人
员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满足
《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解锁条件;本次回购注销程序、
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和安排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必
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资事宜。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
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包智渊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张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力源科技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