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思科技: 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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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
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
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50%
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以及分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
分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
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控制成本,改
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股东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及分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设内审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配置
专职审计人员,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行使审计职权。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
署办公。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
财经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不断
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
经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应当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
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接受内审部的工作汇报;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
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内部
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的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审计人员
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根据内审工作的需要,在公司批准的制度范围内,内审部具有以
下权限: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有关经营、财务收支计划、
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
文件和资料;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盘实物;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加有关会议,组织成员企业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七)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
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
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的建议,并跟踪检查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被审计公司(部门)全部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被审计公司(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
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责令被审计公司(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公司(部门)和
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财产。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内审部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检查公司审计期间内(必要时可
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八)重要会议记录;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内审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
内容。
  第十八条 内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内审部每季度至少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
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
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
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条 内审部每季度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
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
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整体
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执行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
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
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
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进行整改,并开展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审部
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
划。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
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五)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六)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七)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应在不影响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的前提下,恰当
地联合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开展各类联合专项审计,以职能部门特定专业能力有
效弥补内审部其他专业人员配置不完整,专项审计中的相关业务知识不熟悉的不
足。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应在不泄露公司机密的前提下,恰当地支持公司外部审
计人员(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妥善地协调与外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关系,以
综合提高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公司拟进行的投资收购兼并事项,内审部应根据公司董事会的要求,协助会
计师事务所、其他部门对被收购兼并方的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
尽职调查。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审计工作计划:内审部根据公司部署和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确
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
  第二十九条    审计通知:内审部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视项目情况向被
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三十条    审计方案:根据被审计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第三十一条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通过内控测试、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
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
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二条    审计报告:审计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征求被审计部
门意见,被审计部门应在内审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在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内审
部及时编制正式的审计报告和处理意见,经管理层批准下达有关部门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按审计报告书和处理决定及时做出处理,在审计报
告书和处理决定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内审部。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
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由公司董事会做出相应处理。
  对内部审计过程的审计发现、提出的整改意见,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必
须向内审部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否则,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必要时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
审计报告和处理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报告和处理决定的执行
情况。
  第三十六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
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内审部对于办理完毕的审计事项,应将有关资料整理装订,立
卷归档:
  (一)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二)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
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三)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相应的档案管理,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永久保管。
  各种审计档案保管期限: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 10 年,审计报告保管期
限 10 年,被审计单位的组织结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重要资产的所
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等为永久保管。
  (四)内审部以外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能随意调阅审计档案,确实因公司
业务工作需要调阅的,须经审计委员会批准。
  (五)审计档案在保管期限内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
方可进行。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八条   对内部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
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四十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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