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思科技: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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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
经营管理程序,建立完善的决策机制,确保公司决策的合理性、科学性、有效性,
防范规避投资风险,强化决策责任,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
目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科学决
策,规范管理,控制风险,注重效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公司经营发展战略,
增强公司竞争能力。
  第三条 公司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在各自的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投资作出决策;下属分公司无权决策对外投资,子公司在公司授
权范围内进行投资决策。
  第四条 公司投资主要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一) 对内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二) 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及批准程序
  第五条 公司投资应在总经理的主持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对该投资项目进行
可行性分析与评估等,并对投资方案进行前期拟定,提出具体的投资方案。经总
经理办公会充分讨论通过后,如在总经理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总经理批准实施;
如超过总经理权限,应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会权限,应报
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
  第六条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投资(不含委托理财、证券投资)金额达
到以下标准的,由总经理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下;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下;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下;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下,或不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
或不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或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一款涉及的计算标准和方法以及其他未明确事项(如有),参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投资(不含委托理财、证券投资)金额达
到以下标准的,董事会负责审批下列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第一款涉及的计算标准和方法以及其他未明确事项(如有),参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投资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
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第一款涉及的计算标准和方法以及其他未明确事项(如有),参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第六、七、八条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涉及关联交易项目的投资其决策权限与程序还须遵守公司章程和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需要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总经理应将投资方
案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认为可行的形成议案报董事会
审议;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项目,在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凡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经股东大会决定后,原则
上不再单项决策和审批,变更年度投资计划内容和年度投资计划外的投资项目,
必须按照公司投资决策权限和审批权限逐项审批。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拟实施投资事项前,应由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相关职能部门
对该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与评估等,并提供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
资料,并提出具体的投资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的投资事项,经董事会负责组织专家进行审议形成方案后,由董事会秘书
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负责组织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在就经营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
据以作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
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
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 投资项目是否已由公司财务负责人或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如需)
出具了财务评价意见、由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
  (六)就投资项目作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设备更新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新项目等对内投资项
目,由总经理为首的各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并组织具体实施。总
经理应及时将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汇报。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管理
  对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
的规定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严格执行投资计划。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分支
机构根据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做出的该项目的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
的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并负责该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
承办部门或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的规模、标准和投资总额。特殊情况需要
变更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经批准后,由
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采取招标投标等形式进行管理,重大投资项目须由公司董
事会、经营管理层、监事会以及有关业务部门组成招投标领导小组,严格执行国
家及省、市有关的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及办法,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明确权利
和义务关系,落实投资责任和项目责任人;
  (三)在前述投资项目通过后及实施过程中,总经理如发现该方案有重大疏
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
应组织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经过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的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七条 项目的监督考核
  (一)建立投资项目报告制度。项目承办部门或分支机构每三个月以书面形
式向总经理报告项目进度、质量、资金运用、前景分析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决议
或股东大会决议实施的投资项目,总经理应当视项目进展阶段不定期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报告以上内容并在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中总结汇报。
  (二)建立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监控制度。职能部门通过对项目进度落实、
款项清算、验收及转入固定资产等方面进行监控。
  (三)建立项目评估制度。项目完成后,按项目决策的权限,由总经理或董
事会组织对项目规模、标准、质量、工期、资金运用、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估,形
成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四)建立项目考核制度。由总经理组织按合同或协议书的规定对项目责任
人进行考核,按照项目评估结果对投资决策相关部门或责任人进行考核和奖惩。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
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
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八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有权对公司的重大经营与投资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年度审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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