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
及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上海鸣志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2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
以及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就此作出专项说明并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的情况。
经核查,2022 年度内,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发生额合计 7,000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度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58%。实际发生的担保行为均为公司对直接(或间接)控股
(全资)的子公司的担保行为,无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第三方公司进行担保的情形,无逾
期对外担保的情形。
公司没有为持股 50%以下的子公司提供债务担保;没有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进行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净资产的 50%。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关联方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方面采取审慎原则,符合企业稳健经营需要,上述对外担保的决策及
执行程序合法,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黄苏融 徐宇舟 鲁晓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