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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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傲农生物”,
依上下文而定)实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本计划”或“激励计划”),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签订了《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及回购注
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8 年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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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公
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遗漏和/或误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
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
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
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傲农生物的说明予以引述;
遗漏;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
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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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有关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以下简称“《授权董事会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审核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了公示,公示期为自 2018 年 12 月 4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14 日止。在公示期内,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出
具了《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了《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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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的议案》,本次激
励计划获得批准。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1)将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 375 人调整为 355
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050 万股调整为 1,030 万股;(2)以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意见。
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1)认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
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18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相符。本次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2)同意以 2019 年 1 月 10 日
为授予日,授予 355 名激励对象 1,0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计划授予结果的公告》,在确定授予日后的实际认购过程中有 20 名激励对象因
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全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24.3 万股。因此,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实际为 337 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05.7
万股。
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 1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根据《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该离职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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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上述尚未解除
限售的 1 万股限制性股票已过户至公司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 2019 年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审核,监
事会认为,鉴于激励对象有 1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
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
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1)因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实施完
毕,公司向全体股东以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5 元(含税),根据《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授权董事会的议案》,公司拟对 2018 年限制
(2)
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鉴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 12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
件,董事会同意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已离职的 1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计 19.5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
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1)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
(2)
关规定,本次回购价格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鉴于 1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其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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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同意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 14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已离职的 1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计 34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审核,
监事会认为,鉴于 1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
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公
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权益
分派已实施完毕,董事会同意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
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过了《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经审核,监
事会认为,鉴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公司本次对 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回购价格进行调
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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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同意本次调整。
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 9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已离职的 9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计 34.45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审核,
监事会认为,鉴于 9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
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1)鉴于本次激励计划
有 4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中
限制性股票本次可解除限售额度为 60%,剩余 40%额度的限制性股票不符合解
锁条件应由公司回购注销,故同意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合计 14.638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2)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
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故同意就 297 名激励对象合计 4,736,160 股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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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认为,(1)鉴于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且 6 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不符合完全解锁的条件,公司对其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事项;(2)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
件已经成就,同意就 297 名激励对象合计 4,736,160 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董事会
同意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
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宜。
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 20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根据《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已离职的 20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计 42.51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
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
认为,鉴于 2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而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
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 201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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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1)公司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 10 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2)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发布的《2021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未达成,董事会同意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已离职的 10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合计 21.45 万股限制性股票、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除已离职人员外的其
余 267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 324.948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 10 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时根据公司
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发布的《2021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司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未达成,公司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已离职的 10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合计 21.45 万股限制性股票、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除已离职人员外的其
余 267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 324.948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同意本
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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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 17 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董事会同意根据《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已离职的 17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合计 17.355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已离职的 17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17.355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
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二、 本次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1)鉴于公司 2018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 6 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中 1
人绩效考核为合格不符合完全解锁条件,董事会同意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离职的 6 名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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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持有的共计 4.758 万股限制性股票、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
售期中 1 名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的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锁条件的 0.39 万股限制性
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
件已经成就,故同意就 244 名激励对象合计 3,024,450 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符合解锁条件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
认为,(1)公司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离职及绩效考核为合格不符合
完全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
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同意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2)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限制
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就 244 名激励对象合计 3,024,450 股限制性股
票解除限售。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
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
三、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
(一)本次解锁的解锁期
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六章,本次激励计划分三期解锁,其
中第三个解锁期系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
锁比例为 30%;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为 2019 年 3 月 1
日,故本次激励计划已于 2023 年 3 月 1 日进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二)本次解锁的解锁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章、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报告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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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确认,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条件及其成就情况如下:
序号 解锁条件 是否满足解锁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锁条件。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不适当人选;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足解锁条件。
理人员情形的;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公 司 2022 年 度 营 业 收 入 为
锁条件。
不低于 10%。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考核为良好及以上,其个人本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个人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次可解锁额度为 100%;
额度为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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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届满之日前已离职,本次不
符合解锁条件。
(三)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数量及其上市流通安排
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本次解锁条件的成就情况,本次激励
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44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
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数量为 3,024,450 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35%,
具体如下:
本次解锁数量占
已获授予限制性股 本次可解锁限制性
序号 姓名 职务 已获授予限制性
票数量(股) 股票数量(股)
股票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 7 人)
小计
二、其他激励对象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业务骨干(共 237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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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10,094,500 3,024,450 29.96%
注 1:因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实施完成 2020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涉及每股转增
注 2:上述表格不含在本次限售期届满之日前已离职的 6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
量。
鉴于激励对象吴俊、李海峰、赖军、郭泗虎、罗作明、羊井铨、黄泽森均为
公司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后,其股份转让将按照《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执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三
期解锁的解锁条件已成就,其解锁对象、解锁数量及上市流通安排事项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鉴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 6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
符合激励条件、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中有 1 名激励对
象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 60%,剩余 40%的限制性股票不符
合解锁条件,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及“第十三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相
关规定,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公司本次拟回购并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5.148 万股。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原则”之“一、回购价格的确认标准”和“三、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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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 2021 年 6 月 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价格为 3.49 元/股,另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本次拟回购注销的 2018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计息期限为自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日起至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公
告满 45 日止,即从 2019 年 1 月 10 日起至 2023 年 6 月 13 日,合计 1,615 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公司本次回购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3.93 元/股。
公司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的确定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尚需履行的程序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尚需按照《管理办法》《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
续。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如本所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
事务所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
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所述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以上累计,公司股份总数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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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
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1)公司本次解
锁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2)本次解锁的解锁条件已成就,其解锁对象、解锁数量
及上市流通安排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本次解锁相关的手续,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3)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的
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
理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注销登记程序及相关的减资程序,履行相应的法定
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本文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学兵 经办律师: 金奂佶
经办律师:楼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