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青科技: 一届十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4-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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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
案》中,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该议题已兼顾监管要求、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的发展水平,有利于
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强化其勤勉尽责的意识,有利于公
司的长远发展,审议流程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
定。同时,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是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坚持独立的审计原则和立场,认真负责的
完成了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
诚信状况和独立性。为保持审计业务的连续性,综合考虑审计质量和服务水平,
同时基于双方良好的合作,我们同意续聘该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23 年度审
计机构。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 2022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 19,065.27 万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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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利润为 32,646.24 万元,资本公积余额为 31,487.11 万元。
  公司提议 2022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为:拟以实施权益分派时股权登记日的
总股本为基数,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 0.90 元(含税)对公司所有股东依其所持股
份比例进行分配,共分派现金股利 1,732.95 万元;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也不送红股。我们对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公司
制定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和资金需求,
现金分红水平虽然较低,但统筹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对股东的合理回报,
具有合理性。预案及审议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未发现有损害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 2023 年度预计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中发生
的正常销售行为,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公允
价格确定,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
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为提升公司暂时闲置自有资金的使
用效率,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资金安全及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前提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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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
  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
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有利
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
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
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已经上会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在募集资金到
账后六个月内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董事会审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安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情形,董事会审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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