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2 年年报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了解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审议的议案,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了解公司 2022 年
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利润分配是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稳定、可持
续发展;预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此次
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不断规范和加强公司的内部控制,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进一步夯实了
公司业务发展的制度基础。通过审阅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及内控检
查总结报告等材料,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且在不断优化和完善,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
我们认为,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
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本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
陷。同意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
三、关于2023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拟为全资子公司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提供总额不超过8亿元的银行融资连带责任担保。上述全资子公司,
经营情况稳定,风险可控。该担保是为满足全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发
展需要,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目标,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此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同意《关于2023年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并将该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审计从
业能力及丰富的执行经验,且在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工作
严谨认真,表现出良好的职业精神,较好地履行了外部审计机构的职
责与义务。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五、关于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核查了相关底稿,认真审阅了会计师和保荐机构出具的关于
募集资金的专项报告,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的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公司2022
年度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况。
六、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仔细审阅相关材料并就相关情况进行了询问,现对该事项
发表如下意见:
提名程序、董事候选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
件,能够胜任董事岗位,未发现有《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和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
况,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
《公司章程》中有关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侯工达先生、林瑞超先生为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七、公司2022年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
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截止2022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专项说明:
报告期,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3,000万元。截止报告期末,
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3,000万元,全部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
担保,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28%。
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规范对
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截至2022年12月31日,除公司母子
公司之间的内部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行为,不存在为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没有发
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二)独立意见:
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外担保符合公司及子公司
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
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2022
年年报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崔少华 林瑞超